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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公安机构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构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行为是合法的,逮捕的决定是由公安机构作出的,但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警察参与活动,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批捕的程序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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