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5、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谎报事故,构成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犯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怎么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2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2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5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08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0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1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8****4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1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3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1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8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等级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8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交通事故
安全等级2级的钢结构需要几级施工单位制作
[律师回复]   安全等级与施工资质等级没有必然关系。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规定,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重要的建筑物;二级:大量的一般建筑物;:次要的建筑物)。至于重要建筑物与次要建筑物的划分,则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  同一建筑物内的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进行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则可将该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比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结构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结构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任何情况结构的安全等级均不得低于。  施工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
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上;  (
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上;  (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50米以上;  (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4000吨以上;  (
5)单体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施工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100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6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75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6000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以下。  施工资质:  可承担下列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1)钢结构高度60米以下;  
(2)钢结构单跨跨度30米以下;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33米以下;  
(4)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总重量3000吨以下;  
(5)单体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38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工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哪几个等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哪几个等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应急预案分成6个级别。
一、Ⅰ级(企业级)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地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二、Ⅱ级(县、市社区级)所涉及的事故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三、Ⅲ级(地区市级)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四、Ⅳ级(省级)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五、Ⅴ(区域级)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范围可能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事故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的,应建立区域级应急救援预案。
六、Ⅵ级(国家级)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安全事故等级处理
一般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朋友在一个工程队里工作,前段时间出了一个安全事故,想要问一下安全事故等级及处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lt;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gt;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地工地中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要求建筑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矿山施工以及其他行业施工)是事故风险较高的行业,政府对建筑安全问题极为重视,并制定了“预防为主、安全第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并要求所有建筑工程从建设单位到分包单位配备安全员,并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特殊工种和高危岗位的工作人员要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试后持证上岗。生产禁令2011年1月1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24号令,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伤残等级是5级, 可以安排工作吗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类鉴定 >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