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权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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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公安机关有权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公安机关有权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吗?

1、公安机关无权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被取保者若是违反规定,有可能会被逮捕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院判决刑事案件之前,若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满足了一定的条件,那么可以提出希望被取保候审的请求。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一定需要遵守现行法的规定的,若是不遵守规定,那么将有可能会被再次拘留,或者是再次被逮捕。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公安机关有权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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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
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强制措施可以解除,不过一般不会那么容易,除非是到时间了或者是有法定事由的,没有必要再强制措施时也可以解除,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限制对方的行动,以便进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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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为了防止高空坠物要和小区物业签订一份协议,对于高空坠物安全措施是什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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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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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怎么防范高空坠物伤人
END
行人防范
1
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律师回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 (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 (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 (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双向、多向道路双向、多向通行、改变日常通行方向、通行规则等措施。 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如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当优先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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