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需要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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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需要什么条件?

(一)时间要件

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

(二)继承权放弃的主体

继承权的放弃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就需要代理的存在。

(三)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明文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四)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继承权能否部分放弃涉及到继承权的放弃的标的为何这一核心问题。由于继承权放弃的标的为继承权而不是所继承的遗产,而继承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得分割,因此,继承权不得部分放弃。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方式

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表达方式,尽管各国对此规定不一,但是概括起来,继承权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否反悔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此可以从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进行分析。

继承人作出书面表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需要满足时间要件,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提出,这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需要继承者自己做出书面的表示,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放弃继承权后不能反悔,不能撤销放弃意思,不再参与遗产分割。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哪种情况算放弃继承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放弃继承权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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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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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 注意事项: 1、口头放弃不能产生效力。 2、继承公证所有权利人要到场签字,即使是已表示放弃的人也要再次确认! 3、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由公证员办理视频录像。 【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为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放弃继承一定要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按物权法之规定,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试举一例,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按婚姻法之规定,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按物权法的规定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因此,其放弃行为,无偿归国家所有,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当然,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物权为无主财产,遗产未分割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如果放弃,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即为共同共有,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遗产分割前作出,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物权法即将实施,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被继承人死亡时、受遗赠人当然地,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而是所有权,即继承开始。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因此,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继承人,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视为接受继承,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继承开始后,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甚至侵害他人权利,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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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放弃继承权需要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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