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再次申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在申请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为:
1、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后,申请人根据生效的判决书向判决法院提交申请;
2、法院受理后,因强制执行侵犯到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权益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申请执行书审查通过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则法院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执行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能不能申请暂缓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可以申请暂缓的,向法院申请暂缓强制执行的方法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暂缓执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3、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财产担保。
4、必须经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三、强制执行申请被受理后可以撤回吗?
1、申请强制执行后能撤回,已经交纳的申请费不退还。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已经交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2、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1)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再次申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在申请的期限内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上就是关于是否需要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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