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的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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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扒窃的特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扒窃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因扒窃被刑拘后,公安机构仍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公安机构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检察院审查后,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再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的,则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再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判决。

扒窃两千元需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现行为具有地点性的特点,需要发生在交通工具上,或者是公共场所,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可以是身上的手机,也可以是包里的钱财,扒窃行为需要按照盗窃罪定罪,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扒窃两千元如何处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对于扒窃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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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扒窃都是犯罪么,扒窃的特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盗窃、扒窃都是犯罪么,扒窃的特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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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弟前段时间竟然出去扒窃了,在公交车上没有扒窃到钱就被人给抓到了,还送去派出所了,我想了解一下,扒窃的作案特点是什么,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吗?
[律师回复] 你好,
一、盗窃罪的特点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盗窃犯罪案件多;重大案件多;重刑案犯多。
2、盗窃价值数额增大。
3、盗窃犯罪的目标或对象发生巨大变化。
公共财产案件逐渐增多、以银行金库等金融机构为盗窃目标的案件增多、入室盗窃增多、盗窃文物古墓品葬案件增多、盗窃领导干部和个体工商户财产案件增多、盗窃汽车等机动车辆的犯罪频频发生、盗窃医药案件呈上升趋势、盗窃能源等财产案件增多、盗窃农田水利设施和水文设施案件增多、电力设施被盗案件增多。
4、犯罪手段不断变化。
有预谋有计划的盗窃犯罪增多、以色情为诱饵进行勾引、趁机盗窃的案件增多、利用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型犯罪逐渐增多。
5、盗窃犯罪主体发生变化。
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越来越严重、两劳(劳改、劳教)重新犯罪增多、流窜作案十分突出、习惯性和连续盗窃仍然突出、女性犯罪盗窃增多。
二、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
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我哥哥在公共场所内给惹事了,主要是参与扒窃了,已经给得手几次了,其中有几次给失败了,可能会遭遇严重处罚很担心会坐牢的,那么扒窃地点发生的特殊性如何呢?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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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哪些?
团伙扒窃的犯罪特点有数量增多并且活动非常的猖獗;并且团伙作案的情形比较突出;同时还有对于年轻人进行组团情况特别的严重;这些情形都是可以用扒窃的罪名来进行处罚,从而保障其它公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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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是社会上人,不好好找一份正经得工作,总是在一些街头小巷转悠,前几天他告诉我他扒窃了一部四五千得手机,那么一旦被抓到,会怎么判啊?扒窃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扒窃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扒窃乃盗窃罪的一种。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我的一个表弟,他从小就不学好,而且很早就不念书了,前一段时间没钱了,他就出去偷东西了,所以问一下表弟扒窃被抓了,那么扒窃有没有对特定人有特别吗?
[律师回复] 扒窃入刑虽然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适用于分则所有罪名,当然包括扒窃型盗窃罪。不过,笔者认为,扒窃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看扒窃数额的多少,而是看扒窃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受他人指使教唆胁迫、是否属于初犯或偶犯等。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扒窃数额只有1元钱,但扒窃人乃游手好闲之人,或属于再次扒窃,或组织纠集他人扒窃,特别是有盗窃前科的,应予以定罪;而扒窃数额即使达到数百元,但扒窃人属于年幼无知或被蒙骗、胁迫而为之,或因一时迷误而初犯,或因生活所迫而初犯的,也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扒窃行为是否定罪,数额不是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扒窃行为大部分是无目标性的,扒窃所得数额仅仅是行为结果。以扒窃数额来作为定罪与否的依据,其实是客观归罪。真正体现扒窃人主观恶性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年龄、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受人教唆指使等,应否定罪需考虑这些情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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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扒窃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扒窃罪一般起薪点都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涉及到其他的相关行为,将会根据其实际罪行来进行判决,如果其涉及扒窃和盗窃的金额过大的话最高可判决至无期徒刑甚至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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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今天出去坐公交车 我在车上的时候被一个人把我的钱包和我的手机都偷走了 所以我想问一下如何的知道扒窃特点的界限到底是怎样的啊?我这个是属于扒窃吗?
[律师回复] 扒窃特点与普通盗窃行为的区别在于: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所窃取的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罪与非罪的认定。扒窃入刑实际是为了加强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而规定的,兼有保护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目的,但该罪本质仍然是盗窃罪。盗窃罪作为财产类犯罪不仅要有盗窃行为,还要有盗窃的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关于扒窃的规定同样遵循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指导扒窃行为是否构罪的重要标准。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扒窃案件时,应针对扒窃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等特点,对扒窃行为的质与量作出统一的评定。
犯罪形态的区分。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罪状和方式,所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仍应围绕财产的得失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了控制说是区分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标准。扒窃作为盗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适用控制说,只要财物到手,扒窃行为即宣告完成,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前段时间我坐公交车的时候遭遇了扒窃。我到公安局报警了。总共丢了1000元钱,加上我的手机。现在公安局也没有给我一个结论。那么我想了解一下。,扒窃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某区的盗窃案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根据笔者调查统计,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居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笔者欲通过对今年37起案件的分析,剖析其原因,提出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业人员。68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居民51人,占75%,
其次为城市无业人员12人,占18%。
2、犯罪嫌疑人以青少年居多。68名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10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青少年31人,共占到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60%;25岁以上的成年人27人,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40%。
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批准逮捕的6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的62人,占91%。
4、“白日闯”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也只有22岁,且多为连续作案,结伙作案。共批捕此类案件9件19人,其中,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8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11人。如刘某等6人犯罪团伙在2007年6月至7月间疯狂作案20多次,盗窃金额3万余元。
5、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盗窃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除了传统的入室盗窃外,还出现了用渔杆掉鱼方式从窗户粘取室内财物,盗窃未入住新房内的铜芯线,盗窃停放路边车辆驾驶室内的财物,盗窃工地工程车柴油的案件。特别是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攀爬入室案件逐渐增多,如一攀爬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韩某先后窜至市内多个住宅小区攀爬入室盗窃,共作案四十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
6、流窜作案比例有所上升。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员涌入,由于流动人口来去自由,思想行为难以约束控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期间,使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重大治安隐患。今年以来共批捕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9%,流窜作案现象较往年呈上升趋势。
二、盗窃案件上升的原因
1、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形势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由于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由于历史、社会原因,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遂愈发困难,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受不良风气、不良文化的影响,自我控制力较弱。当前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不健康的内容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由于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过渡阶段,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做事不计后果,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此时若没有积极引导,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跟不上。
首先,法制教育并未真正进入中小学范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忽视,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真空或准真空中,学生不知法,不懂法,自然就谈不上守法。
其次,农村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还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这对农民本身守法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很大的障碍,甚至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
4、社会和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盗窃手段的不断变化,要求人们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的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但部分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门卫疏于职守,监控设备形同虚设,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一些住宅区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卫措施,加之部分居民防范意识较差,从而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便利。
5、社会管理不到位,犯罪分子销赃便利。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而不问来源,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一些废品收购站更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负责销赃,从而解决了盗窃分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但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对常住人口进行管理,而对外来打工暂住人员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而这部分人员由于归属感欠缺、流动性强、生活较贫困等原因往往易实施盗窃犯罪。
三、几点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图片的展览,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
其次,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机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让其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针对违法、后进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针对违法和问题青少年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教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我们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放走后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了一个逮了又放、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有关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3、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压力巨大。要千方百计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逐渐建立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同时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4、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管理制度。在经济开放的同时,要严格管理好外来人口,公安机关可制定管理外来人口的措施,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防流窜作案。针对住宅小区频繁发生的盗窃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纠正形同虚设的值班或门卫失职现象。再次,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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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起刑点是怎么规定的
扒窃行为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意思就是扒窃数额不是特别多的话,最轻的量刑就是管制了。只不过,关于扒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没有什么准确的答案,最低是偷盗财产1000元的话才有可能按照盗窃罪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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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走在路上一不注意身上的手机就被别人扒走了,找了半天没找到人,报警后也没办法。那个地方没有监控,请问一下律师关于扒窃量刑标准是什么?扒窃案件审查要点
[律师回复] 扒窃(技术盗窃)属于行为犯,无论数额大小,有其行为就应受到法律追究。如果案较小、危害较轻可以施行行政处罚,案值较大、危害较大的应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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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扒窃起刑点是多少?
河南省扒窃起刑点是1000元,此时受到的刑事处罚最低是被要求支付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拘役、管制,对于扒窃导致他人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此时刑事处罚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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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亲戚自己因为家里来自农村的,家里的经济条件不怎好,加上最近他还给失业了,他就给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去扒窃了,对于扒窃着手点怎么规定的啊?
[律师回复]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013年2月18日13时14分左右,诸暨市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旭等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立即乔装侦查,跟踪守候。13时40分至50分,该男子窜至暨阳街道暨阳路麦当劳餐厅,趁表弟排队买东西之际,将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只黑色的苹果4代手机偷走,正欲逃离现场时,被跟踪民警当场擒获。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诸某(男,23岁,广西阳朔人),在暨阳路一带闹市区企图寻找作案对象,当其以为得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诸某已被刑事拘留。请问扒窃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这主要是因为春、秋两季为换装季节,人们因生活需要、兴趣使然,到商购物、高校学生返校、人员外出务工以及返乡收割和旅游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合相对较多,为扒窃分子作案创造了大量的空间,同时在春秋季节,人们衣着既不厚也不薄,扒窃分子易于行窃。另外,冬季因过年过节造成购物高峰,也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另一个高峰期。二是扒窃案件的昼夜规律。一般而言,夜晚的发案率普遍高于白天,但是扒窃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这主要是因为白天人们外出的机会相对更多,人员聚集的场所更多,因而也为扒窃分子提供更多的下手机会。三是扒窃案件的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由于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等特定的时段等。双休日、节假日正是人们消费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休息和轮休的时段,投入警力相对减少,防范力量相对薄弱,扒窃分子利用人们忙于购物、旅游和探亲访友,随身携带的钱款较多的机会疯狂作案。元旦至春节期间人们为筹办年货而大量购物,扒窃分子也想借机捞一把过一个比较宽余的年,好好享受一下,这一时段也是扒窃的多发期。在每天的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由于上下班、上下学时间的限制,因而公交车上以及车站等地方人多拥挤,扒窃活动极为猖獗。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总而言之:凡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钱款财物比较集中、防范比较薄弱的地方,扒窃分子就比较活跃、发案率就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区域:一是商业闹市区。主要包括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医院、银行储蓄、餐厅等,这些地方往往人员密集甚至杂乱拥挤,而且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要么是挑选商品、要么是接服务、要么是谈论价钱上,所以扒窃分子极易“混水摸鱼”,借机扒窃。二是交通枢纽地带。主要是指车站等地方,这些场所往往人多且流动性大,旅客一般都带有较多的钱款和行李,因而也是扒窃分子看好的作案场所。三是公共娱乐场所。有的人劳累一天后总是习惯于聚集各种娱乐场所释放一下疲惫的身心,而且这些场所一般秩序较差,人们往往专注于娱乐,警惕性相对较低,常常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场所。四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狭小,人员密集,扒窃分子便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流动性极大,加之每天有上下班等高峰期,车内拥挤,扒窃分子不仅易于作案而且易于逃窜,因而是扒窃分子经常活的地方。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换句话说,扒窃对象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作为扒窃对象的物一般是指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手机等其他小型物品,如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扒窃分子比较青睐。作为扒窃对象的人也就是扒窃案件的被害人,是指特定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是保管人。扒窃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行窃经验,他们一般不会盲目下手,而是在作案前经过一番详细的观察,选择哪些警惕性不高且可能带有较多钱财的人下手。一般来说,下列人员较易成为扒窃分子行窃的对象:一是外地人。外地人不论是出差、旅游还是探亲访友、务工经商等,一般身带有较多的现金,对之行窃收获大,被盗窃后,由于外地人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停留时间短暂等原因,很少报案,因此成为扒窃分子的侵害重点。二是妇女、老年人。妇女经常光顾商场进行购物活动,一般身携带有较多的现金,在购物的过程中又专注于挑选商品、讨价还价,警惕性低,加之被发觉后由于大多女性胆小、反抗力差,因而极易成为扒窃分子的行窃对象。老年人年纪大,手脚不大灵便,反应又比较迟钝,也极易成为扒窃分子侵害的对象。三是公共汽车或者长途车的乘客。有的扒窃分子专门选择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或者农村乘客行窃,因为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对其财物照看难免不周全,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农村乘客出门较少,缺乏一定的防扒经验,所以这两类人容易被扒窃分子盯上。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三是青少年居多、低龄化明显。据统计,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约占总数的80%左右。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近年来,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不仅有男性,女性,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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