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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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诉讼保全申请的具体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办理,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最好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错误行为。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诉讼保全申请书样本内容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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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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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执行阶段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阶段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厂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造纸厂向提出执行异议,称胡某在其厂没有运费款,其厂与胡某个人未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撤销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分歧:执行阶段案外人造纸厂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对审判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应该在审判阶段提出。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措施能否提出异议民诉法未作出规定,故造纸厂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对此应不予理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造纸厂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应当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评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案外人造纸厂对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应当在审判阶段提出。理由是:
一、造纸厂在审判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复议的权利。送达的冻结裁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一次。而造纸厂并未申请复议,其行为可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对裁定内容的认可。况且《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已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法律也并未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出异议。
二、该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溯及时效已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财产保全裁定只是为了保证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因此,自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该冻结裁定的效力就已经终止。
三、该财产保全措施已转为强制执行措施,而执行措施又非执行阶段所采取,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此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此条规定刚好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衔接。后者规定了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裁定效力终止至执行员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时间段就有一个财产控制真空。财产脱离了控制,有被转移的可能,此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一真空。从立法者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分开的阶段。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只能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不能随意倒退至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审判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中,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最后笔者建议对《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具体的期限,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规避的正常执行。
执行阶段可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该厂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造纸厂向提出执行异议,称胡某在其厂没有运费款,其厂与胡某个人未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撤销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分歧:执行阶段案外人造纸厂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对审判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应该在审判阶段提出。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措施能否提出异议民诉法未作出规定,故造纸厂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对此应不予理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造纸厂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应当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评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案外人造纸厂对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应当在审判阶段提出。理由是:
一、造纸厂在审判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复议的权利。送达的冻结裁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一次。而造纸厂并未申请复议,其行为可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对裁定内容的认可。况且《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已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法律也并未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出异议。
二、该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溯及时效已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财产保全裁定只是为了保证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因此,自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该冻结裁定的效力就已经终止。
三、该财产保全措施已转为强制执行措施,而执行措施又非执行阶段所采取,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此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此条规定刚好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衔接。后者规定了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裁定效力终止至执行员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时间段就有一个财产控制真空。财产脱离了控制,有被转移的可能,此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一真空。从立法者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分开的阶段。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只能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不能随意倒退至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审判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中,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最后笔者建议对《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具体的期限,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规避的正常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的情况下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 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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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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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查询债务的财产需要看财产的种类,如果是动产比如汽车,可以去车管所查询,如果是不动产,需要申请查询,个人是不能查询的,如果是银行存款也需要申请查询。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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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财产保全的裁定执行情况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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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院在执行阶段可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该厂签收法律文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造纸厂向提出执行异议,称胡某在其厂没有运费款,其厂与胡某个人未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要求撤销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分歧:执行阶段案外人造纸厂能否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对审判阶段采取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应该在审判阶段提出。在执行阶段对财产保全措施能否提出异议民诉法未作出规定,故造纸厂已经错过提出异议的时间,对此应不予理涉。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因此,造纸厂的异议属于对执行措施的异议,应当按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评析: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可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并且随着审执分立原则的确立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阶段性特征更为明显。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一般都不会理会当事人提出的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案外人造纸厂对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属于审判阶段的异议,应当在审判阶段提出。理由是:
一、造纸厂在审判程序中的消极行为使自己丧失了复议的权利。送达的冻结裁定书中已明确告知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一次。而造纸厂并未申请复议,其行为可视为放弃申请复议的权利和对裁定内容的认可。况且《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已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此外,法律也并未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出异议。
二、该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的溯及时效已过。《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财产保全裁定只是为了保证即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障司法的权威得到维护。因此,自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该冻结裁定的效力就已经终止。
三、该财产保全措施已转为强制执行措施,而执行措施又非执行阶段所采取,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此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此条规定刚好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衔接。后者规定了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终止时间。裁定效力终止至执行员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这个时间段就有一个财产控制真空。财产脱离了控制,有被转移的可能,此规定正好填补了这一真空。从立法者作此规定可以看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分开的阶段。既然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只能对执行阶段所采取的执行行为或标的提出异议,不能随意倒退至实体和程序都合法的审判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中,造纸厂在执行阶段不能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最后笔者建议对《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进行修改,增加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的具体的期限,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规避的正常执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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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按照仲裁程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而必须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4、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出现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虽然财产保全仅是一个临时措施,但是对于最终落实权利人的权利、保证仲裁裁决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的有权决定和实施仲裁财产保全的机构是,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决定和实施财产保全的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前财产保全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均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管辖,且如果是涉及国内仲裁由基层管辖,涉外仲裁由有管辖权中级人民管辖。
什么是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中止执行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也就是说,在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生了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特殊情况,人民暂时停止执行,最后视裁决是否被撤销,再决定恢复执行还是终结执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方申请撤销裁决,是中止执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裁决,执行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这是因为仲裁裁决不同于的判决,要经过两审终审,而是实行一裁终局,所以一旦当事人申请撤销,则应中止执行。其次应当注意中止执行的裁定,依法不准上诉,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执行程序暂时停止。除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况外,《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关于中止执行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作为—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应暂时停止执行,等待它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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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情况
从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了解到,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况主要有四种,包括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经济补偿以及追索赔偿金。裁定先予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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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法院仲裁,财产保全多久做出裁定
[律师回复] 你好,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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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有什么?
存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的情况;存在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存在仲裁庭不具备管辖该案件的情况;仲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存在错误时,有上面这些情况,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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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财产保全裁定规定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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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提出。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递交复议申请书。制作复议申请书时,应注意:
(1)原决定或裁定的名称、文号要写清楚、准确,以便人民查询并审查;
(2)陈述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时应针对原决定或裁定的错误,提出相应的事实根据予以反驳,并提出法律依据。事实、理由的阐述要清晰、充分,有针对性,以增加复议申请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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