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理应也享有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离婚情况特殊,只能通过诉讼予以解决。而且,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便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与精神病人离婚是一件难度明显高于普通人离婚的案件类型。其中不仅涉及诉讼中要为精神病人确定诉讼代理人的问题,还要考虑离婚后精神病人所面临的的现实生活困难。甚至有些法官索性选择判决不准离婚。粗略算下来,一个与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办案时间少则持续半年,多则数年的情况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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