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证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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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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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此时还应提交对方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2、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究竟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证据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证据有哪些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证据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需要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来说,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这也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最好能够保留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四)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列夫妻为共同借款人,此时还应提交对方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2、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

(一)借条欠条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二)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录像等证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

注意:如果是电子证据应将原始载体应妥善保存,比如聊天记录如果仅是截图,法院会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而不予采纳。

(三)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果是现金出借,则需出具对方签订的收条等收款凭证。

(四)如果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可以提供还款催收通知书、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录音、催收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证人的,还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五)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原告搜集债权债务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交;

(二)、法院审查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将起诉材料移送到调解室先行调解。(1)、调解成功,法院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结案。

(2)、调解不成的,转立案,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

(三)、法院立案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四)、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五)、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公告。

(六)、双方当事人按照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原告不按时到庭,法院按照撤诉处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

(七)、法院制作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法院审理程序完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六个月内结案。

(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的,要在15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并缴纳上诉费,超过期限后视为放弃上诉权,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

(九)、当事人有一方上诉的,一审判决暂不生效;二审判决后:(1)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书生效;(2)发回重审的,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十)、被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两年内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要知道打官司其实打的就是证据,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一般会组织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认定后的证据,才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证据有哪些?上文已经给出了答案。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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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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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如何举证?
1、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原告(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对于被告(借款人)来说,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下文中,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民间借贷证据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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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注意结果上举证责任和行为上举证责任的区别。
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其必须自始至终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实质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诉讼中,如果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被告就必须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展开证明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负有这种行为上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某个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这是造成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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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注意结果上举证责任和行为上举证责任的区别。
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其必须自始至终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实质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诉讼中,如果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被告就必须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展开证明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负有这种行为上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某个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这是造成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要怎样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纠纷要怎样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主要有以下七点需要注意: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需注意的是,如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等,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包括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包括本金金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计算方式等。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5、证明存在抵押、担保的证据:设定抵押的民间借贷,如设定抵押涉及到不动产,需提供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证明。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合同,或具有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借据。
6、证明诉讼时效的证据: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为延长诉讼时效,可在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三年或提出还款主张后三年内以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或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以延长诉讼时效。
7、已办理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不经审理,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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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怎么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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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应该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需要注意结果上举证责任和行为上举证责任的区别。
结果上的举证责任是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的裁判规则,其必须自始至终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而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行为上的举证责任,实质是指证明的必要性,即当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时,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打破法官这种心证的必要性。例如,在请求返还借款诉讼中,如果原告关于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活动即将成功,被告就必须对“不存在借贷合意”的事实展开证明活动。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负有这种行为上举证责任即证明的必要性的当事人是随着法官心证的游移而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应当根据结果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精准地判断此时哪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的必要,并及时作出“若不提出反证,审理将就此告终”的释明,进而督促其举证。就这个意义而言,结果上的举证责任也可以说是法官指挥诉讼的指向标,决定了行为上举证责任的走向。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法官往往忽视了这个指向标的作用,不能及时提示当事人就某个相关事实负有证明的必要,而简单笼统地以双方都有“行为上的举证责任”为由,听任当事人进行杂乱无章的证明活动,使庭审调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这是造成很多案件事实审查不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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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1、对于原告(出借人)来说,原告(出借人)需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合意,且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对于被告(借款人)来说,可以通过举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若被告有效完成了自己的举证,则原告依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原告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下文中,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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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向邻居借了一些钱一直没有能力还,发生了民间借贷纠纷问题。请问一下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如何规定?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案情复杂,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分担举证责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交付等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这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帐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使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在实务中,对于以下情况应作区别处理:
  
1.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也能提供借款协议,但债务人对借款协议或签名的真伪提出异议的,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协议虚假的债务人;对借款属于债务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明的,将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债权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债务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债权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3.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债务人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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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嫂子在民间借贷了一部分钱,用做给孩子结婚,但是之前已经还的大概, 但是对方以未按时还为理由,故意加重利息,民间借贷纠纷应该提供什么证据呢?
[律师回复]
一、录音怎么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此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2、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如何使录音成为有效的证据
1、合适的实际和地点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纠纷需提交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需提交哪些证据
1、第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题。
根据人民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3、当事人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提供。
当事人在打官司常有举证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相关知识:举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没有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3、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要提交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要提交什么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4、录音。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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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举哪些证据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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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有效。原告作为债人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是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只要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成为诉讼证据。根据《证据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若原告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实践中,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抗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二是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权利消灭的法律事由负有举证责任三是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双方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并不存在。对此,债权人可通过补充证据来加以证明,若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身份证、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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