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坐牢出来后就不需要还钱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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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债坐牢出来后就不需要还钱了吗?不是的。欠债不还如果涉嫌刑事责任,比如涉嫌诈骗罪等,那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是一回事,的确承担了刑罚后依然不可以回避民事责任。此时还是需要偿还欠款。
欠债坐牢出来后就不需要还钱了吗

一、欠债坐牢出来后就不需要还钱了吗?

需要还钱。

1、借贷纠纷只是民事纠纷,不会涉嫌刑事责任,更不会坐牢(除非涉嫌诈骗罪);

2、如果涉嫌刑事责任,比如涉嫌诈骗罪等,那么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是一回事,的确承担了刑罚后依然不可以回避民事责任;

3、一事不再罚,如果承担过相应刑事责任后,不能就同一事再次处罚。

二、借钱不还要坐牢的情况包括哪些

1、拒不执行要坐牢

刑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罪,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判刑前提是借钱不还,你首先要到法院去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拒还钱,你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期间,你需要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欠钱人有钱最好及时还给债主,别把债主惹急了,想让你去坐牢那就麻烦了。

2、“借钱不还”型诈骗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借钱不还应向哪的法院起诉

(一)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合同中约定了去哪个法院起诉的,应该去约定好的法院起诉;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去哪个法院的,您可以选择到以下法院起诉:

1、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营居住地(借款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2、借款合同履行地(借款交付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借款合同签订地的法院;

4、原告居住地的法院;

5、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如抵押财产所在地)

(三)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一般情况下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比较容易立案成功,但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可以去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1、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2、对被监禁(如坐牢)的人提起的诉讼。

欠债坐牢出来后就不需要还钱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欠债不还,一般来说是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自然也就不会坐牢。但在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话,也不会因为坐过牢了就不用偿还欠债。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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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是很全面,看你欠谁的钱。如果你只是在民间借贷中欠钱不还,对方你,那么这个是民事诉讼,不会产生刑罚的,最多也就是强制执行民事裁判,但是如果你有能力而拒不执行,那么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你是欠银行的钱,比如办了银行卡,透支数额较大,超出规定时间规定数额,经过银行催款仍然不还,那么可能直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是否会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坐牢,这个是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的。
二、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中国刑法第270条
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国刑法第2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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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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