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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活动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
5、刑事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还没有审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利,所以刑拘在逃不是指已经定罪。但是,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公安机关也不会放弃追逃,公安机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用相关方法将已经逃跑的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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