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的行为人在不知道自己买卖制毒物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了制度物品的交易。
此时,不知情只能认定其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根据实际犯罪情节的轻重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不同。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买卖制毒物品类型的犯罪行为是由检察院来负责审查起诉的,但是涉及到最终的审判环节还是需要由法院来做出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请了辩护人提交辩护词的话,都是向人民法院提交。
并且辩护人是可以当庭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的。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注意哪些问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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