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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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进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需要先到原登记单位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填写相关的信息,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的章程等相关材料,等候工商部门的审核,审核无误后,会为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权转让协议违约金有规定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对于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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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转让方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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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转让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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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首先您需要知道,股权转让是需要去工商局变更的,否则会对接受转让的人在处理相关事项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股权转让的价格是要根据注册资金,未来盈利等因素,双方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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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包含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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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程序有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在新《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此处是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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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一般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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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
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
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

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

二,以全体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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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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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转让的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向第三人转让及内部转让等。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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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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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股东会对于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属于股东会的职权。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东会应采取何种表决方式,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还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上述法律规定存在不够协调、明确之处,可能产生歧义。如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持有过半数出资额的大股东一人即可作出决定的情况。而当该大股东是转让人时,无需履行任何程序就可获得实质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并无制约手段,而此状况似乎并非法律规定的本意。
如何理解股东会对出资转让的表决方式,才符合立法本意,才合乎法理、事理呢?我们认为,公司法虽将此事项列入股东会的职权,但对其不能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
首先,法律对此事项专门规定的表决方式,是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其文义明确强调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虽原则性地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其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特殊规定,应优先适用。
其次,从法理上讲,人们普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资合的性质,也有人合的性质。从资合的性质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而从人合的性质讲,股东会应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要确定在某一具体事项上如何行使表决权,关键在于该事项涉及公司的资合性质还是人合性质。而人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的根据之
一,恰恰就是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要受到限制。
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看,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这一特定情况外,其他事项都是在全部股东不变情况下的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事务属于资合性质的范畴,对这些事项的决定,由此产生的利害与股东持股数额多少直接相关,所以,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定。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则性质不同,它涉及到公司出资人的变化,合作之人的变化显然应属于人合性质的事项。人合性质的事项,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少,在设立公司时均有同等的权利选择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伙伴,否则可不参加公司。在设立公司后股东发生变化时,同样应有同等的权利选择是否接受新的合作伙伴,不同意时便可优先购买被转让的出资。此项权利的性质与股东持股多少无关,当然也就不能采取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决定。
此外,有的人认为,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受让而依法被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可能会在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名称及出资额时再度反对,而使转让出资受到阻碍。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应发生。因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出资额等事项,本身就是股权转让的必经程序,是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必要组成部分。当法律规定对此类股东视为同意转让出资时,就包括了将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事项也视为同意,不允许再违法提出反对,即便反对也是无效的,根本不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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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格式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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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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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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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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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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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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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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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式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合同签订日,[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甲方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的股份及其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3、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 ] %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 ]日(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三条、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目标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如目标公司的股份已进行了集中托管,则双方应当在股份托管机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保证和承诺
甲方保证和承诺:
1、甲方全权和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 ]%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或
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已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4、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第六条、过渡期
1、甲方在过渡期间应妥善经营管理目标公司,维护目标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2、乙方在过渡期间有权对目标公司做进一步调查,有权制止转让方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保密
甲乙双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文件、资料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争议解决
第十条、一般规定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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