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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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包括代理人要慎重选择、委托事项明确等。

1、代理人要慎重选择。

委托人应当审查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务的能力。对于一些需要具备专业资格或经营资格的代理事务,委托人应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专业资格或经营资格;

2、委托事项明确。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因此,委托事项必须具体明确;

3、授权范围明确。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确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委托人应注意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范围,以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4、代理期限明确。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代理期间过长对代理人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5、明确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分为免费委托合同和有偿委托合同。

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可以自行辩护的。但是相对于律师而言,案件当事人可能并不了解与纠纷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而若是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极其不利的,故此纠纷当事人通常会选择律师为自己辩护。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被起诉可以自己辩护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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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人,委托辩护人范围有哪些,辩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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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因为我家公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请律师辩护我想之地关于刑事辩护委托事项注意的问题有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二、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策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辩护委托事项的解答如上,望采纳,谢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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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被委托做二审的辩护律师,是关于刑事责任方面的。咨询刑事二审委托辩护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二审委托辩护律师注意事项有:
一、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虽然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所王如僧律师专门撰写了《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一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只须再强调刑事案件牵涉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显然是对当事人命运毫无胜算的“豪赌”。
二、谁能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当事人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无法聘请律师,只能依靠在外面的亲友来为其物色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才能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也正是基于此,每次我们接受客户的初次咨询时都会核实咨询者的身份,了解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向其说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限制责任人的监护人)才能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
在人员流动加剧的今天,当事人往往孤身在外打工谋生,往往也因此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这一点也是困扰法律人的一个实务问题。
三、关于会见频率的问题
家属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往往会希望律师尽可能多地会见当事人,但事实上律师是视案情进展、根据案件需要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的,因此会见的次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每次会见之前都会有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每次会见的时间往往都是一至三个小时左右,根据沟通的需要而变化。因此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介入案件,从介入案件至一审或二审结束,律师根据办案的需要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超过10次。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案件,会见的次数会根据案情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律师如果是在当事人刚被刑拘即介入案件,律师此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跟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其目前涉嫌罪名,向当事人介绍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预判案情大体会如何变化发展。
当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时,律师会根据与当事人会见时了解到的基本案件事实,结合律师在外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出具意见书,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声音,推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打下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会从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案卷,律师在详细地阅卷之后会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此时再去会见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进行详细沟通显然更有效率。在开庭前,律师亦会前往看守所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四、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但是实务中,少数律师基于对委托家属负责的心理,会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律师这种将自己置于一个执业风险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当事人家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时亦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处理。
同理,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获得的案卷材料,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此时律师若将材料泄露给家属,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家属应对上述情况有充分了解,了解如何行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持当事人,从而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至于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带入看守所交当事人阅读,虽然刑事诉讼法允许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能够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但这个“核实证据”到底是否包括将案卷交当事人阅读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现阶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因会见时的瑕疵而受损,律师的确不方便将复制的案卷带入看守所,而以转述、询问的方式核实证据更为稳妥。
五、律师不能私自接案,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换言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不能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下收费。
对当事人家属而言,尤其需要警惕那些私下收案,不开发票的“律师”。因为这种类型的律师往往唯利是图,为了个人利益敢于违反法规的直接规定,其专业素养和人品均值得质疑,在案件办理的关键时刻难保不会“掉链子”。
六、律师不能为家属“搞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有少数家属希望律师通过“关系”,以获得较好的结果。但对于一些作无罪辩护、需要激烈抗辩的案件而言,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不可能接受无罪的结果,而且检察院又承担了反贪污贿赂的职责,故此时“搞关系”反而会正中控方下怀,让控方抓到家属的“把柄”,反而对当事人案件的辩护极为不利。当事人家属必须要清楚,刑事辩护工作坚实的后盾是律师的专业与尽职,真实关系过硬的律师往往低调,而一味吹嘘自己有关系的律师大多是既无关系而又欠缺专业实力的骗子,相信这类“关系律师”只会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七、当事人预期与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这个最大程度是以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换言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实际。事实上,也只有围绕着证据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辩护观点才能被法院所接受,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以情感出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希望律师能够追求到“无罪”的结果,但是这种从情感角度出发的案件预期脱离了实际,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事实上,在当事人预期完全不切实际的时候,任何律师都无法实际。
八、刑事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当事人的价值观念中,律师费是对“案件结果”的报酬,而不是律师服务的“对价”。换言之,当事人认为自己之所以付费是因为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实现预期的案件效果,而不是因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正确,一方面忽略了法律服务的商品属性,另一方面也无视了律师的教育成本和执业成本。
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当事人希望将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更是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律师代理各种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风险代理的范围、收费限额等都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是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大部分法律服务价格的控制,但刑事案件仍然禁止风险收费。
因此,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仍然强调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事实上将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转嫁到律师头上,不仅是对专业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不尊重,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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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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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己为自己辩护,是否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处理 刑诉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 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可以对全案中止审理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 对中止审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另案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 1、有权对地方各级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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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委托辩护人,什么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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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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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委托辩护人来辩护?
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是和他们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人都是可以进行辩护的。当侦查机关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进行第一次审讯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会告知道他们是有权利请委托辩护人为他们自己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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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委托辩护人的辩护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委托辩护人的流程如下: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比较妥当的做法。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四)程序辩护; (五)证据辩护。 从当前辩护的情况看,量刑辩护是是辩护的重点,量型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亲友委托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委托辩护人的流程如下: 1、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4、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到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的辩护人的范围不限于律师,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是比较妥当的做法。如果家庭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辩护。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诉讼活动则均需授权决定。 从辩护的角度分析,辩护思路的种类大体有两种: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从细化的角度,如果把罪轻辩护从量刑辩护中分离出来,可以分成五种辩护形态: (一)无罪辩护; (二)罪轻辩护; (三)量刑辩护; (四)程序辩护; (五)证据辩护。 从当前辩护的情况看,量刑辩护是是辩护的重点,量型辩护包括三种情况: 1、降低法定刑幅度; 2、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3、依照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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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辩护孤儿怎么委托律师
可以到他所在地的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信。由村委会或居委会指定、推荐你要聘请的律师。如果你在北京的话,我们单位可以免费帮你会见一次,因为你说的情况特殊。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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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性亦可是无偿性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应该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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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时候能委托辩护人,能拒绝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吗?
[律师回复]
一、啥时候能委托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能拒绝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吗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辩护人接受委托,在审判中为被告人依法进行辩护,是辩护人的一项义务。被告人认为辩护人的辩护对自己不利或者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的,有权拒绝辩护人的辩护,由自己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认为自己有罪,完全认可公诉人的指控,没有让辩护人辩护的必要,也可以中途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如果被告人认为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没有说服力或者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可以拒绝他的辩护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法律也是允许的。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人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被告人是属于聋、盲、哑人或者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人民为他指定了辩护人,而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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