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公证的程序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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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遗产公证的程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遗产公证的程序是如何的?

遗产公证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要继承遗产是可以办理遗产的公证的,虽然说这并不是必要的阶段,但是如果要申请办理的话也是可以的,只不过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包括遗嘱书以及户口本或者是居民的身份证件材料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办理遗产公证需要什么材料?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遗产公证的程序是如何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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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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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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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同时,立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公证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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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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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准备立遗嘱,不知道法律程序是什么的,所以请问立遗嘱法律程序是什么,公证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申请与受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等);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单、有价证劵等);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与调查
1、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
3、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
4、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
(三)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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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订立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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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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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遗嘱公证的程序
1、立遗嘱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办理公证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3、到房产局过户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提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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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权公证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遗嘱继承权公证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继承权公证程序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遗嘱公证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嘱公证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公证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同时,立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公证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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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遗嘱公证的程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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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具体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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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公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录音遗嘱公证怎么办理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1、老人可以用录音的形式立遗嘱,但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无利害关系人是指:债务人、债权人、继承人、合伙人等以外的人)。 2、公证遗嘱,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在公证人员面前立下遗嘱。需要带上身份证,没有多少费用。 二、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三、遗嘱公证效力 1、继承时涉及其他继承人还要公证,这是各地的习惯,也是确保不出现错误的方式。 2、当然以公证遗嘱为准。 3、明确产权原属于谁,继承人是谁,如果有数额个继承人,明确份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事情重大,建议直接找律师提供帮助。 4、立嘱本身不须费用。如果公证,公证处会收费,那就要直接到具体的公证处询问。
法院公证遗嘱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样执行公证遗嘱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1、召集全体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律师应当向每一个参与人发出正式通知函,发出时间应当在正式公布遗嘱之前三天。 2、密封遗嘱 3、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没有异议,公开遗嘱后,遗嘱执行人可以将自己将要开展的工作向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汇报,并请他们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认可。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1、律师保管遗嘱,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定期向立遗嘱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收集财产状况线索,以便遗嘱执行时准确把握遗产动向。 2、立遗嘱人死亡后,律师应当及时收集遗产,遗产比较复杂,应当及时与遗嘱执行协助人沟通,确定收集遗产方案。 3、遗产收集方案确定后,律师应当向所有遗产保管人发出《遗嘱执行人告知函》,告知所有遗产保管人,不得在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方案前,未经遗嘱执行人同意将遗产转卖/在遗产上设立抵押、质押以及任何担保物权/任何毁损、破坏遗产现况的行为/任何擅自同意非遗嘱执行人授权的同意继承人提取遗产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 4、立遗嘱人的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遗产,遗嘱执行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利益。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遗嘱执行人应当对所有因为遗产和立遗嘱人的行为产生税收,进行代收代缴,但是,因为遗产过户、产权变更等引起的应当由受益人、继承人、受赠人承担的税收,遗嘱执行人不应当代缴。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公证遗嘱的公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的订立流程是怎样的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总结,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因此,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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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程序有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遗嘱公证的程序有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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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程序是如何的
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⑥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3.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收养、借款合同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应交该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遇有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员签名。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特别程序
①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什么是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公证遗嘱办理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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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包括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遗产分配包括哪些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遗产分配有哪些程序
在我国,遗产的处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骤进行的:
一、析产
析产,是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三、遗产的分割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法院遗产继承调解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产继承调解流程:
1、调解的开始
开庭前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调解,可以随时撤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一般开庭前法官会组织调解。
2、调解的进行
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2)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

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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