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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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已满十四周岁才可以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未成年人杀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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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少年杀人犯,关到年龄了,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1、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构成故意罪。因此,按照故意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经控辩双方参与的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的法定审理程序,合议庭认为孕妇构成故意情节轻微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受害人对于自身死亡的后果负有极大的过错,孕妇作为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故意的犯罪行为,但是属于受害人对于矛盾的产生、激化、发展都负有严重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孕妇因为受到对方上述严重侵害行为的所导致的情绪严重失控,而激死对方,可以认定孕妇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将按照故意情节轻微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49条的规定,审判时正在怀孕,依法不适用于死刑,因此,无论如何,该孕妇不会被判处死刑。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于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依法不适用于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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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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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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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未成年杀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判刑的年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是以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对于涉及这方面的具体问题,下文有详细介绍。 一、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中遇到的问题 1、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主要表现为: (1)公安机关未向公诉机关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仅提供了本地公安网上下载打印的电子户籍;或者虽有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但并无该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而该犯罪嫌疑人又有兄弟、姐妹。 (2)公安机关对于证明被告人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做认真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父母提交的当地村委会证明、学校证明、关系人证言等证据未给予足够重视。关系人比如说接生人员,在事隔多年后侦查人员询问时其能清楚的记得自己接生的某某的出生日期,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没有一些特殊的参照,笔者认为其证言的可信度将会大打折扣。 2、户籍证明的权威性受到客观现实的挑战。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但由于我国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 (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在有些农村地区遵循陈旧观念,讲究农历算法,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笔者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在张某某等四人“飞车抢夺”案中,在核实张某某的年龄时,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其农历生日,后经得知该村的大多数孩子都是按照农历的出生日期申报的户口。有的父母在生孩子时不到正规的妇产科医院去,而是直接找“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没有留下出生医学证明等文字方面的依据来确认真实的出生日期,所以父母申报户口时不按规定提供出生证明,而是凭记忆来申报户口;有的虽是在正规医院出生,但医院对多年前的出生资料没有妥善保存,难于查找,也会导致申报错误。 (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互联网户籍电脑系统时输错,导致纳入各县、市、省乃至全国的人口信息网的信息与原始户口簿上登记的有差异。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公安机关户籍部门也渐渐变成“无纸化”办公,但前提还是得靠人工将原始信息输入计算机,这就难免会出现上述输入错误。 (3)虚报年龄。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早外出打工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各种关系和手段,擅自违反规定篡改年龄。例如笔者办理的洪某抢劫案中,洪某的父母为了逃避政府对“二胎”的处罚,找到村中的支书将其年龄申报大了十个月,这样便使洪某与其妹妹之间的年龄差变大,从而使得当地政府降低了对“二胎”处罚的额度。 (4)“黑人黑户”。在农村某些家庭由于家中子女较多,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不给子女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至今未上户的还大有人在。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在卷内附贾某的户籍证明,其真实原因是贾某的母亲因超生未能给贾某成功申报户口,贾某没有户籍资料,成为“黑人黑户”。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原则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需要把握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是对其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 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刑法谦抑性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但各证据均证实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后,要本着灵活适用的原则,对于骨龄鉴定等这些“高科技”的刑侦手段可以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一概排除在外,但也需谨慎、灵活适用。 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审查的方法 有了原则的指导,我们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原则处理问题: 1.认真审查书证 在司法实践中户籍证明这一书证的证明力还是不容易被撼动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 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 骨龄鉴定一般不能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大幅提高,“少年强则国强”,如此简单的一句话现在听来是很沉重的。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致力于未成年人年龄认定相关体系的完善,事关一个青年的未来,事关国家的未来、民族的振兴,也与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息息相关。做为一名基层司法干警,最近距离的接触犯罪,能做的就是真正把握案件证据,不枉不纵,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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