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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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淫不属于犯罪,我国法律上对卖淫嫖娼认定为行政违法,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以处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若是依旧不知道卖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卖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一、卖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现行的法律中卖淫不属于犯罪,可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二、卖淫嫖娼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对象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3、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4、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二)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1、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

2、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3、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4、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三、卖淫嫖娼如何判刑

1、卖淫嫖娼者,一律收容劳动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同时,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患有性病的,一律强制治疗。劳动教育后重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他人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引诱、容留、价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对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从重处罚。

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就是关于卖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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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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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1、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2、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3、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4、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5、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6、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7、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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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八种行为,都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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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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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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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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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活中,我们可能听说一些在公共场所或者银行进行抢劫的事件,我们也会听说处罚的严重程度,但呢本篇文章将问您解答这个问题,除此之外文中还介绍了关于抢劫罪的其他知识,比如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以及抢劫罪量刑的具体情况。下面就和我们的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吧,我们给您做了一个详细的解答!
一、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说明,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以及其他量刑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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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抢劫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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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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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具体来讲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 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 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 也不放任其发生, 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 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 则属于意外事故, 不涉及犯罪问题。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 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 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 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 如吸烟引起火灾, 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 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 在森林中乱烧荒, 或者做饭、取暖, 不注意防火, 以致酿成火灾, 造成重大损失, 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 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 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 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 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不构成失火罪, 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 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 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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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属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基本的犯罪处罚本文中已经有所提及,惩处程度还看所犯罪行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淫秽物品的认定,有些文学作品也有看似色情的内容,但并不属于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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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销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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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属于什么类型的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属于哪些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赌博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赌博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再细分就属于其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赌博罪是指什么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赌博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
(一)聚众赌博,即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聚众赌博时,行为人有的自己也参加赌博,有的则本人不参加赌博,但都属于聚众赌博的情况;
(二)开设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三)以赌博为业,即以赌博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了赌博犯罪。犯赌博罪的,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执行中,要注意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赌博犯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抢劫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
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在抢劫罪的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这些都是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苏格拉底说过,自由的思考去追随一种观点,而不论其将会引向何处,是建设性学术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要求。然而历史和现实告诉人们要达到这种境地是不容易的。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作了如下解释: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由此,抢劫罪的这些本来极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由于司法解释的介入,在司法实践中就变得似乎不是问题了,刑法理论的争论似乎也因此而偃旗息鼓了。尽管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仅仅对抢劫犯罪中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作了既遂、未遂的认定解释,但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对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偏向于以抢劫罪的所谓犯罪客体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未遂的主要标准,并以是否造成人体伤害为辅助依据。然而恰恰就在这一似乎不存在问题的问题背后,却蕴藏着更深的应当要解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因为这一司法解释本身是否具有理论上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体现,值得刑法理论进行必要的思考。在这方面刑法学者有责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找出其中的问题所在,以指出其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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