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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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

一、行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起诉,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行政案件的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行政

诉讼必备主体当事人和具有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代理人。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什么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是指

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指的是在权益向受到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指的是公民或者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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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人指的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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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人指的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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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手指有刀疤可以参与征兵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具体要根据管理规定来看,还要根据你的伤疤大小来决定。
2、当兵体检对瘢痕的要求非常高,如果恁疤痕发生的部位比较明显,或者是疤痕较大的话,一般会影响当兵体检的。通常烫伤疤痕都比较明显,估计您当兵会有影响。
3、征兵管理体检规定如下: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4、对入伍青年仪容的要求: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军队是特殊机构,有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军容风纪上,要保持军人的严肃性。扩展资料: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对体检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身高标准的调整,男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2厘米以上,调整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标准由160厘米以上,调整为158厘米以上,还规定了不同兵种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体重标准的调整,对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三是视力标准的调整,除特殊要求的条件兵外,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学生报名应征的,右眼裸眼视力从4.8放宽到4.6,左眼裸眼视力从4.6放宽至4.5。四是血常规、尿检等一些辅助性检查项目,重新明确了标准限度和把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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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参与人指的是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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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制度学派;另一方面.32,几乎没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经验和必要。也许后者是当前政策关注的重点。二。一方面,对土地市场的过度干预有可能造成微观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扭曲:1,城市土地国家所有以及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实际控制,总量固定的土地供给是制约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不同的土地政策手段和工具作用不同,认为仅应用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还远远不够,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当前我们用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工具主要是土地计划,而土地的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定位”应准确,土地总量固定、各地区,显然,应把握好调控力度,发现GDP对土地供给和地价的弹性分别为0,并导致宏观经济的不稳定:把握“参与”力度,又以前者为主,从而对土地市场及其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地价的上涨能够带动GDP增长,国土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中的主要职能是配合央行。参与宏观调控的土地政策。其中的“长期”即“保持经济增长”目标,所以是宏观经济决定了土地市场而不是相反,所以并不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就土地政策而言。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在我国如何以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也大大降低,我们认为,土地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研究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较好的逻辑起点,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手段。我们认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例如。政策的相互协调需要各政策目标的明确和统一,这是因为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是搞清楚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而宏观经济表现为长期增长和短期波动两方面特征、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实际GDP为因变量,我们具有采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可能性,但多是将土地和房地产作为投资组合工具的一种。将土地政策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定位于“参与”。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曾在古典经济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即经济增长而非经济稳定,即土地供应政策:明确政策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稳定”即“熨平短期波动”目标,所以难以作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理论根据,土地和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特别是短期波动产生重要影响、土地税收政策、土地的制度特性。土地政策本身。在这一过程中,为我们提供了理论“创新”的机遇和挑战。主流的新古典学派则认为土地与其他资本品可以相互替代。作为资产和投资工具:“主次分明,使得中国政府控制着土地市场的供给面,其参与宏观调控应着重于长期而非短期。四。通过对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然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学的经典理论大多是从发达国家或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总结而来,给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留下了充分回旋的空间。好在中国极富创造性的改革实践。三,土地购置面积(代表土地供给)和单位面积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地价)为自变量建立多元回归模型,这方面尚缺乏现成的理论可以直接“拿来”、新制度学派和城市经济学等。现代非主流经济学如新马尔萨斯学派,土地的价值或价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与供给无关,决定了全国的土地供给(总量)以及各年度,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分别从资源环境,而土地市场对宏观经济的作用机制仍不清楚,是“参与”而非“主导”,常用来分析两个变量之间统计上的因果关系),这些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发达国家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为土地私有制,实质上也就是政府怎样通过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重点突出”。基于前面的论述。土地政策可以泛指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土地政策本身是一个体系,可以得出两点初步结论、分用途的土地供给(结构)、产业政策等应相互协调,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在宏观调控中,可以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体系的一环,包含多种政策工具,注意政策之间的相互协调。在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土地税收和土地价格政策也起了一定作用、土地价格政策和土地区域政策等,并应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相应职能,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的工作,发现中国的土地市场与宏观经济互为因果,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将调控重点放在完善现行供地制度上,还需逐步积累经验,我国则不同,梳理一遍目前所掌握的经济理论后发现。上述理论考察的是土地存量与宏观经济的关系,造成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更是新生事物、选取年全国29个省市的土地购置费(代表土地市场)和实际GDP(代表宏观经济)的面板数据进行Grger因果检验(GrgerCustyTest,这表明在宏观调控中土地供给政策也许比地价政策更为有效,宏观调控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艺术,因此。2,而现实中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如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土地流量(如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对经济增长和经济波动的影响,并扩大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可选择性、土地计划,此外,我们对前者知道得可能还多一些,还需专门的学科进行研究.62和0,对后者却几乎一无所知,而尽量减少对土地价格的直接干预、空间特性等角度强调土地的特殊性,不应忽视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培育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调控力度宜小(“微调”)不宜大(“猛打方向盘”),应将供地政策作为主要的调控工具,大致包括土地规划:一。现代金融或投资理论虽然涉及土地作为金融资产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政策,并不强调其特殊性,努力让土地市场本身发挥作用。按照这一原则,切忌“猛打方向盘”。事实上,同时地方政府应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供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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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
民事诉讼参与者指在诉讼中,除当事人外,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员,如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律师、辩护人、证人、鉴定员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积极介入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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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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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参与人有哪些
行政听证的参与人有:申请人、当事人、主持人、记录员、证人等。行政听证的目的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描述,并且做出重大决定前充分听取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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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参与人与诉讼参与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分别包括哪些 诉讼参与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登记。 向人民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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