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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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行强制执行申请的流程如下:首先需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以及其他的法定的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申请予以审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此时就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具体的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

一、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后对方有什么后果?

通常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不会立刻采取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受理后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对方有履行能力却在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的,才会采取强制执行。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况逃避执行的,法院会根据规定,按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不合理交易价格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损货或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法院担保的财产的;

3、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是却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的除外: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的两年内;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三、申请强制执行请律师怎么收费?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2、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3、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4、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对于如何进行强制执行申请这个问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权利人是需要预先缴纳一笔执行费用的,但是执行费用最终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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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第一个、
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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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度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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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怎样查询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进展?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第一个、
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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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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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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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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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可以进行?
如果要向法院进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根据其法院所下发的执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来计算,一般是到两年,涉及到强制性执行,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强制性执行的类别。其次,法院会下达履行期,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可以一般来根据说履行期期限将至不偿还才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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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何查询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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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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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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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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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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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
第一个、
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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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怎样进行?
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如下:首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需要在法定的执行时效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之后受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会予以审查,如果是符合条件的,那么人民法院就是会对行为人强制执行的,具体的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怎样进行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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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后, 要求强制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执行不了怎么办,申请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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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已被驳回,怎么申请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胜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如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流程,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与职责,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条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 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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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怎样进行申请?
强制执行程序怎样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通过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的方式来进行申请的,因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那么必须要符合条件,而且必须要准备好齐全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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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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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不执行,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判决生效后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二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管辖。

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您的身份证明;
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受理与执行  人民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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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怎么知道进展
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到法院查询,此外也可以登录法院官网,输入案号即可查询强制执行的进展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从申请强制执行到采取执行措施的期限不会超过6个月,下文将详细介绍申请强制执行怎么知道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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