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丢失了怎么补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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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借条丢失了怎么补救问题带来帮助。
借条丢失了怎么补救

一、借条丢失了怎么补救

如果债务人配合,借条丢失后可以找债务人重新补签。如果债务人不配合,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通过现金支付支付给借款人的;

需要调取取款的记录,如果借款时有人在场,可以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搜集到相关证据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别人钱怎么打借条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借条丢失了怎么补救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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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果借条丢失能到法院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到时,对借条没有任何要求,就是没有借条,照样可以  
二、如果你想打赢官司,那借条就是最重要的证据。  至于借条是否有效,只要在签订借条的时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借条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三、借条有时效性的问题,建议你在诉讼时效内到提讼。  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二年。过期后,再,一般会受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一般驳回诉讼请求。此时你的权利还是存在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但法律不提供强制保护了。  
四、借条  除了字迹清淅,纸张完整外,借条本身一定要说明借款原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币种,如果是有利息的还要注明利息的计算方式。大额借款需要担保的,还要要求担保人签名盖章,然后经借款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欠条写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1、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据,所以在写借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借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  
3、借条上面的钱款数字尽量包含大写和小写两种。  
4、要注意欠条与借条有所不同,欠条适用范围比借条要广泛,借条约定的事项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比欠条要更为清楚、明确。  
(二)借条包括  借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借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  借条的正文要写清借给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多少钱或者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并同时写清楚签订借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五、民间借款写借条  在民间借款纠纷中,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给的证据中往往只有一份“借条”,者在法律上称之为“孤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写清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亲戚间的称谓或者写成小名甚至外号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拒之门外。另外,借条的内容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二)借款利率一定要写入借条中  很多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的支持。  
(三)还款期限要在借条中体现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在这里要提醒一下: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也是出现纠纷时判决的依据,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借条的规范书写,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对借条进行公证等等,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朋友借钱不还,要是借条丢失还能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朋友借钱不还,要是借条丢失还可以吗
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并不妨碍。一般来讲,只需要满足条件就可以了,借条作为其中的证据,是不影响的,但是可能对最后的判决产生影响。
要符合相关条件,与有无借条无关
1、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分割或者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的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简单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 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他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只有被告明确,诉讼方能成立。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要求有明确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论被告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应清楚、明白,不允许模模糊糊、模棱两可,否则,人民难以确定审判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因而难以提供审判保护的方法。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所持观点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在审查阶段不问。这些是法庭开庭审理时需要查明的事实,这关系到能否胜诉,但与能否无关。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而应当由或企业内部处理的纠纷则不属于人民管辖。
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已经比较清楚,在借钱不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向的,此时即使没有借条,也不影响,只不过可能对最后的判决有所影响,因此当事人需要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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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可以怎么补救?
1、可以找证人,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2、如果之前签订借条或者实际借钱的过程中,有相应的录音或者录像记录,那么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也可以要求对方再补签一份借条,但是这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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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了怎么办?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  
一、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  来一则小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张某称,被告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王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小编悄悄告诉你: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再来一个小案例:  “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媳妇的谎言。婆婆陆某表示,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婚后,陆某多次向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庭审中,媳妇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作出判决,媳妇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小编悄悄告诉你:媳妇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媳妇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三、借条丢失后四招讨债  再说一个小案例,借条丢失后四招讨债  3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向我借钱3.5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托拒不还款。我打算,但我找不到借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小编悄悄告诉你: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第四,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提供的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动法官。
借条丢失,欠条复印件没有,债主不承认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借条遗失如何处理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生债权人将借条遗失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往往会失去胜诉权。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补救:第
一、可从容地要求债权人订立还款计划或订立还款协议书。只要对方肯签还款计划或协议书条件可放宽,只要有了还款计划或协议书就可以弥补遗失的借条。第
二、可以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必须是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
三、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这样取得的尽管是间接证据,但加上较易取得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辅之其他证据,就可以形成证据链。第
四、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在上述证据难以取得,且债务人不知道借条已丢失的情况下,可故意扩大诉讼标的。对方会指责你方故意歪曲事实讹人而照原数照说,并能举出自已只借未经扩大的数额,这样就可以从他口中弥补你的不足。因此,如果遗失了借条,也不要慌张,可请专业人士为你设计补救方案。
二、有借条复印件债务人不承认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向归还借款,按规定应当提交原始借条或其他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等。这样才会支持诉讼主张。反之,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则不支持还钱的诉讼请求。那么,只有借条的复印件能否获得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如果向,要求归还借款,而其不认可你出示的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借条是一致的,才会支持诉讼请求,否则将面临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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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可以怎么补救
第一,丢失了借条的,不用慌张,这第一种情形就是,在双方发生借款关系的当时是否有第三人在场(最好是认识的,不管是巧合在当场的,还是当时找的证明人。第二种情况比较麻烦,就是当时借钱的时候就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没有第三人,这种情况下丢失了借条的,就需要债权人花点小心思,但不可做违法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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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深圳失业救济金申领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深圳市户籍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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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深圳市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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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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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深圳市失业救济金申领审核表》;
2、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本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任一家银行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D.深圳失业救济金领取程序
1、失业员工在失业登记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60日内,到深圳市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可就近到市局失业处或各分局失业科办理);深圳社保局、各区社保站地址电话
2、申领的失业员工提供上述所需材料,经核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审领失业保险不予受理决定书》;
3、社保机构基金偿付部门复核并通过银行于次月15日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E.深圳失业救济金计发标准
(1)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80%;
(2)失业救济金申领,失业员工必须在本市由单位连续缴交保险一年以上。发放期限按失业员工失业前单位缴交保险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按其重新就业后的保险缴交年限计算;
(4)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不足2年的失业员工,可申请延长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至退休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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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失误的法律补救方法
[律师回复] 对于免责条款失误的法律补救方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时出现失误应该怎么办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知识为大家解答,仅供参考。免责条款失误常见的法律补救方法:
1、在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首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其次,免资条款必做成为合同的组成都分。必须载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够举证证明被免责条款的口头合同的部分。
2、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国《合同法》第40条和第53条分别从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则角度出发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免责条款,如免除承运人将货物过失交付托运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责任,也是不为合同法理论和实践所认可的。
3、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如果免责条款的表述不明确,在发生疑义时,会被从严限制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例如:
(1)在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由于侵权责任规范“适当兼顾人类活动自由和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的特殊职责,在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不明确时,应选择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因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
首先选择只免除过错责任。
(3)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这里,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责任。因为按一般理解,对尚未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是否合格,买受人难以知晓。
(4)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之责系故意责任或重大过失责任,而条款制作人所负之责为无过错责任或一般过失责任,那么就不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
3、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的,应主动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该条款的存在。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责条款的存在,实际上是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故免责条款的内容应当取得相对人的认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格式合同的合同条款只需明示即可,不一定必须在合同书中写明,加之格式合同“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特点,相对人往往忽视合同具体内容。因此,《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规定赋与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主动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和说明该条款的义务,如违反该规定,将会导致该免责条款无效。
4、对未在《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合同,应特别注意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保险法》、《拍卖法》、《海商法》等。
5、注意证据的保留。对保险人来说,即使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阶段如果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会被视为没有“明确说明”,依然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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