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倒闭后其债务由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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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二、股东申请破产申请书都包括哪些内容?
1、股东申请破产申请书都包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1)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区别包括具体的目的不同、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等。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公司成立之后如果经营不善是有可能会倒闭的,若是公司欠下了债务,那么即使该公司倒闭了也需要承担还债的义务。如果对公司倒闭债务谁承担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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