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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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的,此时正确人可以和该债务人之间协商处理,人可以询问对方欠钱不还的理由,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达成一致的,那么就可以再次签订书面的欠款协议,如果是无法协商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的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

1、网上别人欠钱不还的,可以询问对方到期不还钱的理由,若是对方是由于生病或者是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暂时没有钱还的,那么也可以允许对方延期还钱。为了避免对方之后依旧不还钱,可以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2、向对方发出催告、协商都不还的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还钱;

3、判决后对方依旧不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有能力执行判决拒不执行涉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延长诉讼时效的办法是什么?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三、追讨债务有哪些方法?

1、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协助讨债

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明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所以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只能是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

2、向法院起诉

在实在要不回来,而借的数量也多的情况下,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的力量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是要打赢官司就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据。有借条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没有就可以想想其他办法,诸如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都是可以作为有力证据的。

对没有欠条情况下证据的采集要把握时机。债权人可以悄悄带一个录音机或其他录音设备一起去找朋友,问他还钱,然后将关于还钱的谈话内容录下来。或者在电话语音聊天的时候自然引导话题将借钱这一事实记录在录音设备里,这是比较好的证据。

对于短信和聊天记录一类的搜集,与录音类似,都是借助电子产品将借钱事实记录下来用作法官参考的证据。

需要作出提醒的是,证据的搜集必须合法,凡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采集的证据都是有瑕疵,并且证明力不够。因此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细心谨慎,最好能先咨询律师,按照律师的建议搜集证据。

虽然在大部分的情形下,在借钱给其他人之前,都会要求对方书写一个欠条,但是对于他人通过网络的途径借钱的情形,通常是没有写欠条这个步骤的。故此在借钱之后,需要保留好借钱时的银行流水,对方借钱时的聊天记录等,若是期限到了不还钱,可以拿着这些证据向法院起诉。

网络认识的人欠钱不还怎么办,答案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在协商的时候,债权人一定要问清楚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避免债务人出现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形。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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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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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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