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性重婚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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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性重婚如何认定

一、事实性重婚如何认定

事实性重婚的认定:

1、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结婚的;

2、无配偶者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3、有配偶者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共同同居生活的;

4、与原配偶未登记还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认定是不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重婚罪: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事实性重婚如何认定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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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复杂的社会生活当中,确实存在凭空出具借条的情况。审判实践当中遇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受威逼、胁迫,委心写下借条;二是赌债,无钱还不得已写下借条;三是伪造借条,如伪造签名、印章等;四是借条被出借人拿到后,出借人未实际向借款人付款;五是在饮酒、吸毒等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六是对借条的数额、还款日期、利息约定等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对于此类,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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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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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性重婚怎么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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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对重要性水平的认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要性概念在审计计划阶段的运用
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确定审计的重点范围和重点领域。如对集团公司审计,在了解客户基本业务情况之后,初步确定对重要的子公司采取直接审计方法,对次要的子公司采用审阅方法。如果某些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占整个集团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净利润的比率均在10%以下,也可以不合并审计。又如,通过对会计报表的总体复核,检查波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分析其合理性,对波动异常的项目,确定为重要审计领域。
二、重要性概念在审计实施阶段的运用
1.履行重要的审计程序。所谓重要的审计程序,就是确认某一审计项目最关键、具有决定意义的程序。当重要审计程序不能如愿实施时,应当追加相应的替代程序。当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弊端的迹象,并可能因此导致重要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范围,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2.获取重要的审计证据。所谓重要的审计证据,是指能对重要的审计意见显示出其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相对审计意见而言是重要的,其二是就其本身证明力而言是重要的。越是重要的审计项目,CPA就越需获取充分、相关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意见。对不太重要的审计项目,可适当减少审计证据的数量。
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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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3.决定发表何种审计意见。CPA在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后,汇总所有的审计差异而形成审计结果,并对其进行评价,这是形成审计报告的重要前提。CPA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考虑采用两种措施以降低审计风险:一是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以进一步确认汇总数是否重要;二是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以使其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

2)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金额的汇总数接近重要件水平,但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或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CPA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

3)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会计报表或扩大实质性测试范围,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仍超过重要性水平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的汇总数可能影响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但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CPA应当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尚未调整的错报、漏报非常重要,可能影响到大多数甚至全部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CPA就应当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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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真实性怎么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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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真实性,需要主张口头合同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明合同是真实的
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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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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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不宜采用口头合同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现行《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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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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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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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待证事实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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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即确定多少的错误入达即为重要;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的判断,以合理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并据此初步决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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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要调整的重要会计误差。会计误差是指未正确地记录与报告经济事项或业务发生时存在的事实。会计报表中的会计误差由计算错误、误用会计方法或忽视会计报表编制时存在的事实而引起。CPA对于会计误差,并不是一概作出调整建议,而是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报表各项目可接受的最大差错额,对重要的会计误差作出调整建议,对次要的、不足以影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会计误差事项,可以适当忽略。
三、重要性概念在审计报告阶段的运用
1.复核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根据审计结果和职业经验,判断会计报表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报表饮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歪曲。
2.错报和漏报的汇总。CPA在汇总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时,应当包括已发现的和推断的错报或漏报,并考虑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是否已进行边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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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尤其是工程价款不一致,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所以竞标的主要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如果没有招标无论是否备案都不存在“白合同”的问题,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而不是适用备案的合同,因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质量和工期,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价款,这需要法官和仲裁员根据是是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说明国家没有对此类建设工程没有监管的必要,尤其是工程价款的约定和工程质量。黑白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且工程的质量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确定好的。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不一致呢。对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所以工程合同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工程价款了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白合同”,缺一不可。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不一致的程度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不能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禁止“黑合同”的订立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只有经过招标并备案才符合白合同的条件,所以当事人无论就该工程签订多少份合同都应该根据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也不存在,也不可能给出答案,如果只是轻微的不一致,另行订立的合同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合同”。在工程招投标中,因为工程招投标和备案是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管的重要方式。“白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并作为结算的依据,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黑合同”就是为了逃避国家的监管而出现的司法解释没有给出答案,我们也要正确理解,所谓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白合同”有效自然没有疑问,那么如何理解“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呢、质量和工期方面存在不一致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来看,关键是“黑合同”是否有效呢;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经过了招标并进行了备案,也主要是就合同的价款和质量进行竞标。因而笔者理解。对于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
第二是经过政府部门备案,所以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婚罪中的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规定是双方自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国家承认双方是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夫妻双方互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中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中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该批复对重婚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因此,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应该包括。因为根据《最高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既然该时间断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既然是合法的婚姻,当然婚姻当事人是“配偶”。更何况最高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认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如果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不认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刑法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那么婚姻法认可的事实婚姻怎么不能与登记的婚姻结合(或两个事实婚姻)构成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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