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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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减刑后的罪犯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3、罪犯慢性病有死亡危险,或者改造表现好的。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关于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有什么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有什么

一、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有什么

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罪犯,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例如脑梗、心梗、脑出血这类突发疾病很容易致死,但是监狱又没有医疗条件,因此可以申请监外就医。

2、减刑后的罪犯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这里要注意两个概念,一是减刑,二是慢性病。首先是减刑,例如无期减刑为有期、死刑改为无期、有期减刑到原时长三分之一的都属于这个范围;其次是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的,例如糖尿病、高血压这类都属于典型的慢性病。

3、罪犯慢性病有死亡危险,或者改造表现好的

上面的保外就医对减刑期限有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罪犯的慢性病突然恶化有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平时改造表现好的,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这一条很好了解,罪犯身体残疾或者难以自理等情况,监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照顾,反而可能影响改造其他罪犯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这些情况也属于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况。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累犯、惯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二、保外就医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二)、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三、申请保外就医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1、符合条件的罪犯,由监所提出申请

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服刑的监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

2、初审后进行病情鉴定

病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内容,毕竟保外就医的必要条件就是需要治疗才行,要注意病情鉴定要到省级医院开证明

3、开会评审做决定

由监所的分管领导申请监狱长召开评审会,然后对上述的病情鉴定结果进行审核,最后做出是否准许保外就医的决定。

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视自身情况申请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当然,申请的类型不同,那此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至于,可以保外就医的情形包括有什么?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解答,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向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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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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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形包括什么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减刑后的罪犯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3、罪犯慢性病有死亡危险,或者改造表现好的。4、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关于保外就医的几种情形包括什么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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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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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条件包括哪些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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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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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包括什么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行医罪,就是指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属于消极的身份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即使没有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也不成立本罪;但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教唆或者帮助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行为内容:非法行医,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属于典型的职业犯(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只能认定为一罪)。
不符合行医特征的行为,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应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其他犯罪:
(1)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致人死亡罪。
(2)卖假药、劣药或者以行医为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诈骗、盗窃、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劣药等罪。
(3)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
例如,某医院护士甲,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答应同事乙的请求,商定以1500元为乙之子丙戒除毒瘾。甲在没有对丙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和并不了解其毒瘾程度的情况下,便照搬其利用工作之便抄下来的一张戒毒处方为丙戒毒。在对丙使用大剂量药品时,丙出现不良反应,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他并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非法从事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于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害人的承诺不阻却非法行医的违法性。
4.责任要素:
故意,不要求营利的目的(职业犯)。但非法行医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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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保外就医范围包括哪些?
保外就医范围包括患在短期内可能会死亡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年老多病等,任何不属于法定范围,但是依旧提出保外就医请求的,一般司法机关并不会通过其提出的保外就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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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二级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哪几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我们的生活几乎每时每刻都和商业银行有联系,如:水电费、上网费、电话费、旅游出行、网上购物等等,都可以用一张银行卡就解决了,在这些方便快捷的同时,大家是否了解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受国际、国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1、单一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
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
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3、集团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4、连锁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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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包括什么病种类型
1、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III期。等等。接下来,我们一起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保外就医包括什么病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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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包括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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