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有效吗,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夫妻离婚后签订的协议,如果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受强迫、威胁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离婚协议可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审理后,可依据法院的裁判申请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怎么办
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又不去了,如果还想离婚的话需要可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出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民事庭受案后,会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双方到庭后,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理由,具体的情形有: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对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3)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5)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6)一方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婚姻里有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
婚姻里有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可以写好起诉状后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如果对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对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所以提起离婚的一方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才能成功离婚,具体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
一、对方如果出轨的,可以提供对方出轨被发现写下的保证书等书面材料;对方与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如果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诊疗记录、验伤证明;其他看到对方施暴的人的证言。
三、如果双方已经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邻居的证言等。
四、如果对方存在赌博等恶习的,可以提供对方因此被处罚的处罚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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