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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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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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离婚后房产怎么分割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则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具体怎么分割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如果房产证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按揭购房,且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或者男方父母支付首付购房,但婚后男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的,则房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购房,婚后还款,离婚时该怎么分割

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分割时首先要区分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由双方自行协商房产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个人财产还款,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二、一方父母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婚后这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

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则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离婚后房屋怎么分割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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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妹妹和她老公感情破裂了,我想问问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购房屋权利人为本案
A、B。约定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89.14平方米,总房价款1,416,435元,定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交付标志为交钥匙房。房款付清并交房后,
A、B因自身原因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购买系争房屋,B以其名义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300,000元、商业贷款350,000元,另以出售
B、C的动迁安置房所得价款1,050,000元中的766,435元支付房款,2013年1月交房时补交面积差价款3,972.50元,合计支付房款1,420,407.50元。自2013年10月(离婚后)起至2014年6月止,B归还房屋公积金贷款本金3,705.17元、商业贷款本金3,582.39元,合计归还贷款本金7,287.56元,尚有公积金贷款本金293,498.11元、商业贷款本金343,732.68元,合计637,230.79元未还清。
诉讼中,
A、B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现市场价值1,520,000元,装修残值80,000元,合计1,600,000元。A主张房屋归B所有,房屋价值扣除剩余贷款本金及B离婚后偿还的贷款本金,双方各得一半,装修残值双方各得一半,由B向A支付折价款。B则不同意分割,认为即便分割亦不同意A的方案,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
各方观点
A诉称:
A、B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房贷男女双方各一半;……
A、B购买系争房屋后,A曾给B 200,000元用于装修,B拿到钱后,不到一个月全部赌博输掉,A又和家人借款200,000元余装修。离婚后,B一直霸占系争房屋,不让A居住,也不支付给A任何钱款,A多次找到B协商分割系争房屋,B都置之不理。A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经离婚,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应当予以分割,同时,B离婚后霸占系争房屋,侵犯了A的合法财产权益。故A起诉要求:依法分割
A、B婚后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价值1,700,000元),房屋权益归B所有,B支付A房款850,000元。
B辩称:第
一,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不得分割,根据物权法原则,有约定从约定,在A没有重大理由的前提下不得分割;第
二,系争房屋还有贷款大部分没有还清,未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得分割;第
三,系争房屋涉及到C的利益,不宜分割。因此,B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系争房屋是否应当分割?
二、若应当分割,则如何分割?
本案中,
A、B原系夫妻,对系争房屋未约定为按份共有,其共有形式应为共同共有。虽然离婚时双方曾约定房产不作分割,但该约定不能阻碍A行使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现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已经丧失,A主张分割共有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B辩解系争房屋中有其子C的份额,故不宜分割,法院认为,系争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
A、B二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B的此项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且动迁安置房出售后所得价款为1,050,000元,并未全部用于支付系争房屋的房款,故A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侵害C的合法财产权益;B关于贷款未还清,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故不得分割的辩解,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房款已结清并交付使用,亦办理了预告登记,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已经满足,由于
A、B自身原因而未办理,不影响房屋分割,故B此项意见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争议焦点之
二,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根据财产来源、生活的实际需要、照顾子女等情况,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本案中,
A、B购买系争房屋时结婚已有九年有余,但系争房屋的首付款766,435元全部来源于B出售上海市松江区动迁安置房,虽然动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在
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财产系由于B的父母老房子动迁而取得,与B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故B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对于房屋归属于B无异议,故B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剩余贷款及其离婚后所还贷款本金后,支付A相应折价款,剩余贷款本息由B负责偿还。结合子女抚养、生活状况,酌定B给予A房屋折价款260,000元。关于装修残值80,000元,确定
A、B双方各占50%份额,由B给予A 40,000元折价款。以上两项合计,B给予A房屋及装修折价款300,000元。希望我对 未取得产权证离婚房屋分割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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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财产分割怎么分割?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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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后出资取得房屋的分割问题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后出资取得房屋的分割问题(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
(2)明确产值,即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3)要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要首先将未还贷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现值120万,未还贷款是60万,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120万减去60万等于60万,每人可分得30万。取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付未得房一方30万。由得房方继续承担未还贷部分的本金和利息。离婚登记时遇到丢失怎么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协议离婚后,对反悔的法院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应当受理。
2、是否可以胜诉,关键看是否存在民事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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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以通过法人义务取得房屋的善意取得房屋吗
[律师回复] 房屋能适用善意取得吗老王于2000年病逝,留下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其儿子(A)和继母共同居住。2001年,A出了车祸,之后便一直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继母瞒着A,于2002年将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不久,李某在交付了全部房款后装修入住。卖房的事情很快让A知道了,A对其继母偷着卖房很不满。2004年,A把继母告上法庭。A认为,李某买房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属于恶意占有;其继母未经其同意,无权擅自处理双方的房产。A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腾房。审理认为,该诉争房为A继母与其父亲的共同财产。A继母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另有部分所有权为A父亲的遗产。由于作为遗产的这部分所有权在A父亲去世后并未作处理,因此,A和其继母对该遗产形成共有关系。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卖房有效吗A继母只是该房的部分产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其无权对该房进行整体处分,其将该房整体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A作为争议房的权利人之一,未予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认为,李某购买该房不是善意取得。李某明知该房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并不是A继母,而A继母作为遗产继承人是否拥有该房的全部产权尚不明确。同时,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A的继母明示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认定,李某买房不是善意取得,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今年4月19日,记者从市获悉,判决A继母返还其收取的房款给李某,李某腾房。就此案,市一位法官说,如果买房者是善意取得,即房屋产权人和卖房人是一人,买房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则发生纠纷时,买房者可不必腾房。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购买涉及一方过世的遗产类房产,一定要弄清其中是否存在继承问题,卖房者是否拥有房产的全部产权,以免遭诉讼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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