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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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都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一、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诉讼是如何进行异地立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中质证证据是什么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中的质证规则都是如何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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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什么是行政诉讼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区别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只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即可知晓二者的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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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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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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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一样吗?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质证规则是不一样的。在诉讼中,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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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力大小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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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规则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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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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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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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质证方式和方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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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原则都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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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中,哪些证据需要质证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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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行政诉讼质证哪些证据需要质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叫行政诉讼质证哪些证据需要质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质证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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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都是如何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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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质证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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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行政合同,但是在我维权的时候,却打输了,请问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法有什么样子的审理规则?
[律师回复] 我相信行政合同行政诉讼法有什么样子的审理规则应该很多人都有疑惑,那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到底选择何种审理规则,在实践中是个两难的司法困惑:一方面,行政合同具有民事合同的某些特性,一旦出现违约,能否适用民事诉讼的规定,尚不明确;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传统行政诉讼的模式对行政合同进行司法审查,显然还存在很多规则冲突。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诉讼的司法困惑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讨,解决的途径主要是对传统行政诉讼进行制度补缺。这种方式将行政合同诉讼直接嵌入传统的行政诉讼机制中,在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上进行改良。
我国《行政诉讼法》设计的行政诉讼机制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的单轨制诉讼,其中心任务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从《行政诉讼法》设计的具体制度来看,行政合同不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虽然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扩张型解释,即通过引入行政行为的概念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这也仅是概念上的变通,司法解释并未就行政合同诉讼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
然而这种改良忽略了行政合同和行政行为的本质区别,认为“行政合同的履行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管理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其制度安排是在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为核心的单轨制行政诉讼的框架下进行的。改良的结果是行政合同诉讼与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轨制行政诉讼存在制度冲突,无法真正实现对行政合同主体的权益保护。
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诉讼存在两个方面的困境:
一、客观上没有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在制定之时并没有将行政合同作为单列的一项可诉行为。主要原因是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合同的内涵、外延、法律性质等基本理论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尚无定论。1991年最高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将具体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政行为,更是明确将行政合同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理论上的不完备导致法律上对行政合同的不认可,行政合同诉讼一直游离在行政诉讼大门之外。
当然行政合同作为新兴的行政管理形式,其自身的制度优势必然随着其在实践中的运用而日益得到体现,这也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对行政合同的重新关注。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界定为行政行为,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扩大性解释,意图在不破坏原有诉讼结构模式的基础上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然而这种解释只局限在准入门槛,对于更为重要的规则设计却没有给予关注。这种模糊的诉讼准入规定,实际上并不能给予权利人足够的保障。实践中,法院因为没有行政合同诉讼的具体审理规则,在主观上必然回避行政合同诉讼。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行政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没有发生,而是理论、立法和司法的混乱,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行政合同诉讼处于一种游离的状态,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
二、主观上被民事诉讼混淆
“虽然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行政合同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均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如何界定行政合同,如何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部分私法学者甚至对行政合同的存在持怀疑态度。如梁慧星教授认为:“什么是行政合同,中国现实中有没有行政合同,哪些属于行政合同,这些问题当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王利明教授认为:“行政合同究竟如何定义,其规范的对象是什么,恐怕是个有待讨论的问题……”当理论和实务界怀疑行政合同的存在时,行政合同纠纷就只能遁入民事诉讼的范畴,权且被当作一般民事合同来处理。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被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承担责任。这显然是把土地承包合同归入民事合同的范畴。在没有行政合同诉讼规则的时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只能被当作民事案件来受理,否则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就找不到救济方式。行政合同在理论上与民事合同界限不清,产生的结果就是行政合同诉讼容易被民事诉讼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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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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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质证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的质证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内容和方式有哪些 (一)质证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五十条规定,在质证内容上,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该规定在质证内容上确立了两个标准。 1、有无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具有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及法律原则,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即所谓证据“三性”。 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有多种形式,比如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 间联系等等。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因果联系和条件联系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定案证据当中必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的证据或其中之一。 如果当事人所质证的证据明显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则法官可以当庭制止对该证据的质证。然而,如前所述,关联的形式多样化,实务中,其形态更为复杂,在 质证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往往无法辨清,法官亦可能难以立即下判断。这种情况下,为慎重起见,法庭应暂且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任当事人继续 质证,为待进入认证程序后,法庭再深入考查该证据的关联性。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两方面:手段合法。无论是正当行政程序还是正当司法程序都要求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由合法手段收集,通过非法 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里的“查证属实”揭示了定案证据的核心属性,即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因此,真实性又被称为确实性。 2、 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明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确认证据的证明力,应当在确定证据是否具有以上“三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证据不 具备以上“三性”之 一,则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如果证据符合以上“三性”,则当事人还应就每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证。证明力的大小,主要通过比较每个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来确认。 (二)质证的形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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