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可以全部分给一个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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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可以全部分给一个人吗

一、遗产可以全部分给一个人吗

遗产可以只给一个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给了赡养费可以分到遗产吗

给了赡养费一般能分到遗产,给了赡养费证明是老人的合法继承人,在老人去世之后可以依法继承老人的财产。

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费用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遗产可以全部分给一个人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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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律师,我的父亲有两套房子和一辆车子,还有不少的存款,因为我自己赚到了钱,遗产的继承我就不想继承,想全部给我的妹妹,我想请问下放弃全部遗产公证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一、放弃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1、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
2、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3、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放弃部分继承权的做法无效,应视为未放弃继承权。
4、放弃继承不能随意反悔。公证书出具之前反悔的,应当书面通知公证处,并取得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反悔的,公证处将终止公证,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存档,不退还当事人。公证书出具之后反悔的,公证处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5、放弃继承不得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冲突。
6、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放弃继承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场。
三、能否异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1、如果继承人之间对继承达成共识,即便继承人在外地,也可以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
2、人在国外的,如果是中国公民,可以去最近的中国使领馆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
3、如果是外国公民,可以在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或者委托书公证后,再将公证书拿到最近的中国使领馆进行翻译、认证就可以在国内使用了。
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放弃继承权也是意志自由的体现。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需要发表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公证,但公证不是必备的条件。
上诉文中对于放弃全部遗产公证的办理流程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到你。
遗产可以全部给国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法》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根据《继承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公民想在“死后将遗产交给国家”,可以通过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实现。

一,遗嘱人一定要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

三,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

四,遗嘱人是否立遗嘱、如何立遗嘱等不必征得任何人包括法定继承人的同意;

五,遗嘱人可将遗产留给任何人;

六,遗嘱应给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七,应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或者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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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遗嘱可以全部只给一个子女吗?
财产遗嘱可以全部只给一个子女,立遗嘱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指定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在多子女的情况下把遗产指定一个子女继承,也是符合法理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遗嘱人可以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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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标地是按自己所继承部分算,还是全部遗产算,有赡养会多分?
[律师回复]
一,遗产如何继承及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里有明确的规定:rn  
1,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应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rn  
2,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rn  
3,只有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才适用代位继承;rn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rn  
5,对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n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rn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r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r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r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n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n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n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n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n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n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n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rn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n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n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n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n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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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遗产可以全部给外人吗
父母的遗产当然可以全部给外人,因为遗产都是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父母要立遗嘱的话,在遗嘱中有权利决定让谁来继承个人的遗产,哪怕父母把遗产全部都捐给国家了,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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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能将全部财产给私生子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可以将全部财产给私生子吗
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把全部财产给私生子。
影响遗嘱继承法律效力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限制了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保障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至于认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自何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判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时间点是在遗嘱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而不是遗嘱人立遗嘱的时间。
但是,我国继承法及其意见对必留份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没有界定“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确切标准。这给法官办案实际操作造成了一定难度。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笔者觉得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有劳动能力。
(2)对于已满18周岁尚在求学的人而言,因为其主要以学习为主,尚需家人供养,应视为缺乏劳动能力。
(3)对于残疾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以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4)对于老年人,应先根据年龄判段,再结合其他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如其还有继续从事工作,则应认定为尚有劳动能力,如其疾病缠身,行动不便,则应认定为没有劳动能力。
对于有无生活来源,笔者认为应以继承人本人是否有经济收入进行判断。继承人虽然有子女赡养,但是并不能改变继承人没有经济收入这一既定事实,这只是继承人有生活依靠的一个保证;继承人虽然有政府补助,但是微薄的生活补助并不能保证继承人的基本生活。笔者认为,继承人是否有生活来源与继承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判断继承人是否有生活来源,应以继承人的经济收入(包括稳定的政府补贴和不固定的子女给予)能否承担起基本生活所需为限,如果上述来源均不能保证继承人有基本的生活保证,那么,应认定为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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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否可将遗产全部赠与外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者是否可将遗产全部赠与外人?问题解答如下, 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而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正是由于其不属于死者遗产,债权人不能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最后,死亡赔偿金并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两者都是因为公民死亡才产生,但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后才产生的,并不属于公民的遗留财产。针对遗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但是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能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总之,死亡赔偿金作为加害人赔偿给受害方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应属于遗产,更不能用来偿还受害方生前所欠债务或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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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死者是否可将遗产全部赠与外人?问题解答如下, 从遗产的含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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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而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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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一般捐给国家哪个部门?
遗产一般捐给国家的民政部门,也可以通过捐献给红十字会或者慈善总会等,对于遗产的捐献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捐献者的意愿,在经过合法的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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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将他的房子遗赠给了他的亲戚,准备趁着还有时间尽快去公证,如何公证遗赠名下全部财产?
[律师回复] 办理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四、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五、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六、期限、拒绝和复议
  
1、遗赠名下全部财产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
  
3、公证处或它的同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已发出的公证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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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部分给某个继承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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