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带病投保可以判刑吗?
1、带病投保一般不会被判刑
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都是会仔细核查相关资料的,而且一旦被发现故意带病投保,连交的保费也不会退回。到时候不仅信誉会受损,经济方面也会有损失。
2、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所以客户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医院检查治疗记录、既往病史、当前病状,乃至家族病史,都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犯罪主体不同等。
1、客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不同
保险诈骗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三、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表现方式有几种?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等,具体如下: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所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行为人编造发生事故的虚假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或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伪造证据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扩大受益金额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这里所谓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就不能借此索赔,否则以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而取得赔偿的,即属违反诚实信用、最大善意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把并没有丢失的参加保险的财产谎称已经丢失;并没有发生保险财产被毁的事件,却谎称为因保险事故被毁。例如,某参加保险的汽车,在车库爆炸失火时被及时转移并未损坏,却谎称巳被爆炸完全被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这种编造保险事故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显然,这项犯罪行为只限于财产保险活动中。根据《保险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作为一种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的保险,其意旨是为了抗御并防范灾害。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所谓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亦不为此项行为的犯罪。此时构成本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当然、不管是否以此行为而骗取保险金、都不排除可以构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重伤或疾病的有关犯罪,如失火罪、过失投毒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
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不得利用保险合同实施诈骗行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保险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的情形,无疑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对带病投保可以判刑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