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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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一、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宣告缓刑的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的规定是什么

被宣告缓刑的考验期内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罪,会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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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一、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二、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三、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四、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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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是多久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的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刑法》第44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规定,人民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刑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将犯罪分子放在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放在距离犯罪分子所在地比较近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所在地附近没有,可将犯罪分子放在执行。放在执行拘役的犯罪分子,要组织其劳动。
3,拘役的待遇,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享受一定的待遇。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缓刑】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拘役缓刑考验期最少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拘役缓刑考验期最少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个月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
第二审人民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
第一审人民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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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1、 原判刑为一年以下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两个月。2、 原判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被判决之日起算起。如果在缓刑考验期能表现良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将不再执行原判的刑法,并且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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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家好,请问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的啊?有知道的没?希望懂这方面知识朋友能够帮助我一下,在下感激不尽!
[律师回复] 你好,这个是关于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的解答
一、缓刑考验期有哪几种
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二、缓刑考验期的期限如何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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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是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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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家公之前涉及重大金额赌博被拘留了,我想起我下您关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多久的,现在我的家公在考验期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一、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二、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比如甲乙两个被一审法院同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是同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比乙重),甲(缓刑一年六个月)不上诉,其判决在十天后生效,而乙(缓刑一年)因同案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又因二审认定一审对同案被告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其判决在八个月后生效,在乙的判决生效后的第十一个月,甲乙两人共同犯罪被捉获。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甲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本比甲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的乙则因与自己无关的事由使自己的缓刑考验期限延长了八个月,从而其犯新罪的时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样因他人的行为而让被告人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本意。

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27日,潘某某又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缓刑的判决生效。对潘某某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而其再犯抢劫罪的时间是2000年11月27日,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销(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该条
一、二款的规定均要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现法定情形);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潘某某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四、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五、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在诉讼过程中,如被告人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告人缓刑时应改变其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与缓刑的限制条件基本相同,因此相当于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考察,不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限内无人考察的真空时段。
综上所述,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漏洞,便于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应为宣判之日。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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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一个人因为犯了罪被抓了,被判缓刑,听说还有个什么考验期,我想咨询一下,无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下面为你解答无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是多久的相关内容。缓刑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还判处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应当执行,而不受主刑缓刑的影响。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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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是多久?
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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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有多长?
[律师回复]
一、争取缓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缓刑考验期一般有多长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缓刑考验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争取缓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对此,上文中都有详细为了罗列了出来。缓刑考验期一般有多长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十分清楚具体的介绍,希望能够给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对于一些会被判死刑的犯罪,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关系着犯罪嫌疑人能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实践中,如果您有亲属涉嫌死刑犯罪,那么联系刑事辩护专家律师则异常重要,只有在律师专业的证据收集以及罪行辩护下,犯罪嫌疑人才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判处,增加生的几率,毕竟我国的死刑还没有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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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怎么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机关予以公开宣告。 2、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 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缓刑考验期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漏罪,则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相关机关予以公开宣告。 2、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在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 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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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有多久?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缓刑考验期有多久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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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缓刑考验期与原判刑期的关系,缓刑考验期的法定情况
[律师回复] 一.缓刑考验期与原判刑期的关系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与原判刑期之间的关系如下: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二.缓刑考验期的法定情况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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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监狱里面,现在已经是缓刑了,我帮她问一下大家缓刑的考验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结果分二种情况。《刑法》关于缓刑的相关规定:  
一、【适用条件】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考验期限】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这解决了缓刑的考验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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