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哪些为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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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哪些为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哪些为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哪些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哪些为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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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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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申请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接收国内单位或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2.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申请文件。 3.不接收境外专利申请人直接递交或通过涉外代理机构递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4.不接收PCT专利申请。 5.不接收分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6.不接收专利申请人递交的中间文件。 专利权的性质 1、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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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视器、矫形器等。实践中,赔偿这个项目的问题是残疾生活辅助具的费用过高,例如,赔偿假肢费用,有的采用外国高级假肢,并且按照工程师的一个证言就确定高额的安装费用,造成赔偿数额过高,赔偿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现在一般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对于残疾赔偿金,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过去已有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和赔偿标准曾经有较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其不应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考虑若干因素决定赔偿数额,一些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对受害人未来的预期收入损失,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也有一些学者支持这种做法。还有的认为,从性质看,残疾赔偿金既是对受害人未来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是对其因残疾丧失的一些精神生活的赔偿。侵权责任法并未直接界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目前一般的认识是,以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确定残疾赔偿金的主要因素,同时适当考虑受害人的年龄、受害人的实际收入、精神生活损失情况、未来劳动能力提高的可能性、被扶养人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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