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什么叫法定最高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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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一般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以下是关于什么叫法定最高刑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什么叫法定最高刑

一、一般来说什么叫法定最高刑

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各法定刑幅度之间一般包括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法定最低刑和法定最高刑。根据通说,刑法中的法定最高刑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其一,法定最高刑不是指对犯罪分子应当判决的具体刑期(即宣告刑),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换言之,法定刑是立法者确定的刑罚,有一定的刑种选择和幅度选择;宣告刑则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时确定的刑罚,只限于特定的刑种和刑度。

其二,法定最高刑并非是指某一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一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即对犯罪分子应在该档幅度内处刑的档次最高刑。

应该看到,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取决于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幅度,而法定刑幅度的确定又离不开对量刑情节的考量。虽然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中的法定最高刑同样具备以上特征,但二者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过程中,对量刑情节的考量程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量刑情节与“法定最高刑”判断的关系

刑法中的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并据以决定对犯罪分子处刑轻重或免予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主要用于区分罪轻与罪重。而定罪情节则是指犯罪构成事实以内,对定罪起决定作用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主要用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例如,数额犯通常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其中“数额较大”属于定罪情节(也属于量刑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则属于量刑情节。当然,量刑情节除了包括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档次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或减轻情节之外,还应当包括刑法(即总则和分则条文规定)中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用的情节。例如,总则条文中的自首立功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情节;分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条文中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

不同的量刑情节对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应该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理由是:

首先,无论是刑法溯及力抑或是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均要考量刑法分则条款中加重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正如前文所述,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取决于犯罪行为应当判处的法定刑幅度,我们应该以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档次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作为判断标准。此种量刑情节对法定刑幅度具有明确、直接的指引功能,进而决定幅度内法定最高刑的判断。因此,刑法中法定最高刑的判断首要考量的必然是刑法分则条款中直接决定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加重或减轻等量刑情节。

其次,刑法溯及力与追诉时效在对法定最高刑的确定过程中,对刑法中规定的有关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其他量刑情节的考量应当区别对待。具体而言,刑法溯及力中法定最高刑的确定,无需考量对犯罪分子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量刑情节。与之相反的是,追诉时效中的法定最高刑则需要先对犯罪分子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作用的相关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再确定。

三、我国刑罚的种类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关于什么叫法定最高刑这个问题,一般认为,法定最高刑一般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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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以下三种: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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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最低判多久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做出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二、盗窃罪详细量刑标准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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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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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综上可知,《刑法》中规定的犯盗窃罪的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如果是自由刑的话最低为3个月管制,要是财产刑的话则为罚金。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我想了解一些关于最高额再担保合同的问题。请问一下什么叫最高额再担保合同?有哪位律师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吗?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商品交易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由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进行金融借贷具有信贷资金数额大、资金周转期长、不必为每笔借款分别进行担保等优点,借款人在贷款时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但由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同于普通保证合同,为了能够处理该类贷款担保的法律事务,必须对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法律概念加以正确的理解。
  
一、最高保额证合同与普通保证合同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最高额保证是为一定范围的债务设定的担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仅限于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而普通保证则广泛适用于各种债务的担保。
  第二,最高额保证一般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设定时,其担保的对象一般是将来发生的债务,但也可包括已经发生的债务,并且这些债务将来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债务额是多少也不确定。而一般保证具有典型的从属性,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应随其所担保的债务的成立而成立,即应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也应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且发生的时间、数额都需确定的。因此普通保证担保的对象是以实际发生或已确定、特定的。
  第三,最高额保证是为连续发生的债务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不得设定最高额保证。而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第四,最高额保证是限额担保。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债务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保证成立的必备要素,也是区分最高额保证和普通保证的关键。如债权人和保证人没有约定最高限额,不能成为最高额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协议约定的保证担保的债务数额,不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务如何增减变动,均以最高限额为限。不及最高限额,以其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为限;超过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限。债权人只能在最高限额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最高债权额”认定
  “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核心内容。最高债权额是指“债权发生额”还是指“债权余额”,决定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的大小,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也决定着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利益。所以,对“最高额债权”的理解及如何认定是最高额保证合同案件的关键。
  最高额保证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也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
  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期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被保证债务发生的期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以决算期确定。在决算期内发生的债务,其余额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人以约定的最高额为限,承担对债务余额的清偿责任。
  “决算日”或“决算期”日前还只是学者进行学术探讨时所使用的名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规定或采用“决算日”或“决算期”,《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最高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最高额保证的不特定债权确定之日”即为决算日也就是“债权余额的确定之日”。债权余额的确定包括两方面:一是债权发生的确定,即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债权,二是债权清偿的确定,即在主债务期满后没有偿还,形成确定的债权,因此,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只有在这两方面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余额才能最终确定。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1、最高额保证责任期间的起算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保证责任的起算点是“不特定的债权确定后”,即以不特定的债权确定之日作为最高额保证的债权额的决算期。笔者认为,决算期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的终点,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在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内,债权人与保证人协议终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终止之日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3)保证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当事人对最高额保证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债权额的决算期。
  
2、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责任的具体期限。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对于保证期间,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金融贷款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存在着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现象。具体表现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贷款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保证期间为至债务偿还之日等几种情况。这对债权人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困难。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限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五、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
  最高额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是指在最高额保证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人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利。合同终止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合同终止权的行使仅限于最高额保证。
其次,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保证人的合同终止权一经有效行使即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保证合同确定。即保证人和债权人已经订立的保证合同的不确定性消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随着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行使而确定。
  
2、对其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以保证人为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向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生效时间为界,对在该生效时间之前发生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该生效时间之后发生的债权,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合同终止权的生效时间为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并以此为界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六、要求保证人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的条件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额必须已确定。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取决于决算期的确定。只要决算期确定,那么随着决算期的届满,受担保的债权的数额即可确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以后,发生以下效力;第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或者是否附有条件,均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而被担保债权确定后所发生的债权一般不属于保证担保的范围;第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存在的债权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之和,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最高限额。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每一笔债务,当事人双方一般都约定了清偿期。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约定债务的清偿期的,则决算期为债务的清偿期。如果债务已届清偿期,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和多次发生的,因而各债务的清偿期是不一致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债权人须在决算期届满所有债权确定且所有债权已届清偿期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还是在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按照保证的一般原理,债权人既可以在某一项债权未得到清偿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在决算期届满所有债权确定且所有债权已届清偿期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某一项债务时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将导致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协议由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
  
七、最高额保证的诉讼时效
  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特殊类型该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呢?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要等到决算日后统一计算,逐笔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征;另一种观点最高额保证下可能发生多笔债务,每一笔债务的履行期又各不相同,因此,最高额保证下的每一笔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逐笔计算。
  笔者认为,前述第一种观点忽略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相较于各主债务合同的从属性地位,也不符合关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且因最高额保证项下的各笔主债务合同的诉讼时效系分别依各自的还款期限确定,如依第一种观点,势必出现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尚未超过保证期间或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明显不利于保证人的利益,违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而第二种观点则符合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对主债务合同的从属性法律特征,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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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强奸罪的最高刑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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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最高缓刑期限一般是几年
[律师回复] 缓刑最少一个月,最长五年以下。中国刑法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扩展资料: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交强险一般赔付金额最高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申请交强险垫付医疗费用最多1万元,超出这个金额后医疗费用需由责任方或伤者支付,商业险的第三者险不负责垫付。另一般医院是可以使用信用卡支付医疗费用,可以先用信用卡支付,可以缓解燃眉之急。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在强制三责险中的赔付金额是一样的,因为强制三责险只分有责和无责。强制三责险有责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2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2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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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什么叫民事起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关于什么叫民事起诉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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