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广东网络传销怎么判刑
网络传销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如下:
(1)此罪只对组织领导者和主要成员进行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传销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传销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2、客观要件,传销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传销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传销罪。
4、主观要件,传销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传销领导人员如何界定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广东网络传销怎么判刑,通过网络实施传销活动的,其组织、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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