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如果约定了生效条件,还需具备约定的生效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有哪些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如下:

1、成立的方式不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3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5****13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6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8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6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7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3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3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7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5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56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4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1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什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何时生效?
[律师回复]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合同。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主要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关系,同时也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在实践中经济出现。比如,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借钱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偿的情况居我,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免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所以,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样就分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是无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借款生效条件的借款保证协议的生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胡波、宋文、薛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波由被告宋文、薛新担保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年,即自200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约定分240期还清;借款年利率为5.58%,每月20日付款一次,每次付692.41元;双方还就违约责任作了约定,逾期累计超过三次或任何一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逾期超过三个月时,甲方(原告)可以要求乙方(借款人)或丙方(保证人)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合同还约定了生效的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并办妥公证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为被告胡波足额发放了贷款,但原告至今未对该合同办理公证,被告胡波也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胡波开始尚能按约定支付原告本息,但自2003年12月21日不再履行合同,截至2006年12月29日已欠原告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庭审中,当事人就借款及保证合同是否生效等产生争议。  [审判]  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虽然附加了生效的条件,但借贷双方以合同履行行为变更了该约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胡波与张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贷款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应为胡波、张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与被告宋文、薛新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样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即须办理公证后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故该保证合同至今未生效。故原告主张被告宋文、薛新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九十四条
第二项、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与被告胡波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胡波、张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借款本金90400.94元,利息15086.76元(自2003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29日止,此后所发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另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桓台县支行对被告宋文、薛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0元,财产保全费1047元,由被告胡波、张负担。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约定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中所附生效条件,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其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其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其形式表现为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不仅体现在充分发硬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仍可就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如,《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约定合同须经公证方能生效。在公证之前,该合同对双方是没有约束力的,银行可以不履行放贷义务。但银行在未办理公证之前,即签订合同的当日就为胡某发放了足额贷款,表明了银行对该条款放弃的意思表示。而借款人在明知合同未经公证的情况下,接受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样表明了其也愿意不受公证条款约束的意思表示。由此,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足以表明,双方一致同意取消原先约定的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借款合同实际履行的状态反映的当事人对变更原合同条款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既不需要公证,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借款合同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胡波自2003年12月不再履行合同义务,该行为表明被告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的主张,要旨在于提前收回贷款,虽然表达不准确,但其解除合同、收回所欠借款本息的主张是明确,并无不当。  其
二,关于保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一般作为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但其作为合同具有的意志,并不完全依从与主合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到保证合同,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保证人要代为履行。但保证合同并不受债务人意志的左右,即使债务人在事后不同意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人仍负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合同上,保证合同关系体现为借款合同中附加约定的保证条款。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关于附加生效条件——公证条款,同样对保证人、被保证人(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案保证合同须经公证方才生效。但该合同至今未办理公证,且未办理公证的责任在原告,所附生效的条件至今未成就,该保证合同未生效。  虽然,保证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借款合同所约定的生效条件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必然生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通过特定的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撤销了所约定的附加生效条件。但此项合同变更是基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并不表明保证人同意如此去变更合同约定,对保证呢个人不具有约束力。银行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仍然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公证。在位经公证的情况下,该保证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银行也就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区分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生效的时间有所不同:1、自然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条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8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条是自己写的,然后写给借款人,他有效吗?
[律师回复]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关键要看你的借条写的什么内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哪些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利息条款是无效条款,超过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借款合同的利息条款以法定贷款利率的上限为标准加以确定。
2、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3、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4、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5、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在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均不受合同法保护。
6、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7、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贷款人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人民在审理中,应当确认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联营合同关系为无效,对双方约定的利息还要依法收缴。
二、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
2、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4、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我写的借条让借人签字,然后借款人签字,这样的借条有效吗
[律师回复]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关键要看你的借条写的什么内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是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夫妻双方之间签订的,既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在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协议效力当然是有效的。但夫妻间借款协议又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具体来说分为一下两种情况。(
1)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借款形式法律关系和义务都比较明确,双方只要按照协议中规定行使或者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即可。(
2)夫妻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形式比较复杂,因为婚后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基础灭失之前(如离婚),共同共有的财产并没有分割的比例,无法确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有多少是属于出借方,有多少是属于借款方的那么即使在夫妻向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时,出借方向要求返还的是全部借款还是基于共同财产分割后而要求返还一半借款再或者说如果夫妻双方并未离婚,而出借方仅以借款行为向,那么是否会受理到目前为止,我国婚姻法还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最好注明出借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以便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3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然人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自然人借款合同何时生效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借款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原则上应当提交合同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原因是,复印件无法作为鉴定的材料,因此如果对方对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复印件无法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存在。
但是复印件在一些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首先是当有其他材料加以引证的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例如相关的收据、欠条、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交付凭据,并结合当事人之前的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
其次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达到证明目的。
虽然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其证明难度大大提高,所以各位朋友要注意原件的保存。在丢失原件的情况下,要及时保存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从而便于法庭对事实的查清。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383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合同复印件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原则上应当提交合同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原因是,复印件无法作为鉴定的材料,因此如果对方对材料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复印件无法作为强有力的证据存在。
但是复印件在一些情况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首先是当有其他材料加以引证的情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会根据其他证据,例如相关的收据、欠条、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交付凭据,并结合当事人之前的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判断。
其次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达到证明目的。
虽然复印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其证明难度大大提高,所以各位朋友要注意原件的保存。在丢失原件的情况下,要及时保存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从而便于法庭对事实的查清。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借据的复印件有法律的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借据的复印件有法律的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间借贷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依然不还钱,判决还钱之日后计算利息吗?
[律师回复] 在很多在实践当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两种相对比较便捷的方法:
(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就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该类协议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和公证文书。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条款直接向申请公证强制执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成本。
(2)、在提讼时同时要诉讼保全。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讼的同时或者事前申请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有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提供对方财产证明,申请人还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个人债务 >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