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他人讨债是否合法
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因此,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情况紧迫且不能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债权人可以扣留债务人的财物。从该条规定在整个民法典中所处的位置可以看出,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侵权行为,但因其属于一种自助行为,法律给予其合法的评价,认可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变成一种合法行为。
该行为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容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种行为的行使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在扣押债务人车辆时,一定要符合以下几点,方可扣押:
一、必须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债权,不能是他人的债权或非法的债权(赌债等);
二、必须是情况紧迫,不扣押债务人的车辆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比如,债务人一直找不到,也没有其他财产,有一天发现债务人驾驶车辆,这时就可以扣押该车辆,但该车辆必须是其本人的;如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务人并没有逃避债务的行为,则不可以扣押。
三、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20万元,但如果扣押的是不可分物,比如是车辆,则是可以超过债权数额的;
四、扣押后应立即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比如说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或要求法院予以扣押等。
当然,扣押过程中不能使用暴力、不能胁迫,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则还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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