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具体属于哪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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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具体属于哪方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具体属于哪方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具体属于哪方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决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二、未婚生子抚养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未婚生子,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一、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三、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属于哪一方

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具体属于哪方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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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爱法的公民,喜欢看一些普法讲法的栏目,从中我学到了很多之前不懂的知识,不再是法盲了,遇到了不懂的地方也会耐心查找资料弄懂,最近有些困惑属于非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除以上内容皆不属于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实现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目的为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间接执行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一)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直接强制既利于直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易于造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冲击。因此,在使用直接强制时必须慎重,严格的按规定的条件执行:
(1)行政机关实施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必须有明确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必须严格贯彻适度原则,重视保障人权,以实现义务人应承担的义务为限,不能无端扩大,不能给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超过其应承担义务的范围。
(3)应当对直接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直接强制按其内容还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和对财物的强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如排除障碍、强制 拆除等。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 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适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几个实施条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义务的事实。2)该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该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状态的义务。
(4)应当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实施费用。  
(三)执行罚。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 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执行罚不是行政处罚。虽然其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他们在性质、目的、原则等方面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首先,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
其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通过制裁给当事人以违法教育,着眼点在于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执行罚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再次,行政处罚以“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般对一次违法行为只惩罚一次;而执行罚的最终目的在于义务的履行,因而执行罚可以多次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  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作区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制驱散等;二是对财产的处置,主要是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扣划、对财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对住宅场所私有权利的合法干涉。执法人员在确有必要进入私人住宅,不进入住宅可能会对公民的生命、人身、财物造成迫切危害时或严重后果时可即时进入。但不管怎么样,以上各种行为方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以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做区分,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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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全性强制执行,如有关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财产的扣押、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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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集体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两者都不是:”居民户口家庭户“既可以是“农业家庭户”,也可以是“非农业家庭户”;
  
2、“居民家庭户”:是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再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之后的统一登记方式(居住在农村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户口”;居住在城镇的,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二,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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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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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子女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子女的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五、子女抚养费可以由一方全部负担吗?
1、如果协商一致,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2、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六、孩子的抚养费应给到几岁?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七、成年的子女还需要父母拿抚养费吗?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八、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九、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抚养费?
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十、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一、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反对一方可不负担抚养费,由收养一方抚养该子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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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具体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的义务具体: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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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抚养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阐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都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上海婚姻律师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费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能否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已成年还需要支付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已确定的数额能否要求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给付抚养费 按《婚姻法》第二十五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要求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不能拒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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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抚养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阐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都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上海婚姻律师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抚养费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以什么方式支付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能否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已成年还需要支付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已确定的数额能否要求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给付抚养费 按《婚姻法》第二十五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要求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不能拒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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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具体包括哪些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基本权利,包括父母的抚育、教育保护,财产继承权,姓名选择权,以及生父或生母的赡养费请求权。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责任,抚养费金额和支付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具体抚养费根据父母收入、子女需求和当地生活水平调整,有稳定收入者一般支付20%-30%,多个子女或多子女父母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0%。特殊情况下,抚养费比例可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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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非法复印书籍的具体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复印书籍的具体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因此,学生主动拿教科书或者参考书去复印店整本或者部分复印,只要是用于个人学习或者研究,依据《著作权法》,该行为不能看作是侵犯著作人权益的侵权行为;而复印店仅仅以提供复印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复印费用,则其行为也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假设是复印店主动将整本或者是部分复印好的教科书或者参考书向学生进行出售,则是触犯了《著作权法》。因为,复印店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向公众进行传播,则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那么复印店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印店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此外,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非法复印书籍的具体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复印书籍的具体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同时,《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因此,学生主动拿教科书或者参考书去复印店整本或者部分复印,只要是用于个人学习或者研究,依据《著作权法》,该行为不能看作是侵犯著作人权益的侵权行为;而复印店仅仅以提供复印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复印费用,则其行为也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假设是复印店主动将整本或者是部分复印好的教科书或者参考书向学生进行出售,则是触犯了《著作权法》。因为,复印店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向公众进行传播,则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那么复印店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印店进行相应的损失赔偿。  此外,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非破产清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没有干预和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人自主自觉的行为进行清算,而特别清算则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常为清算遇有显著障碍时或者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的清算程序。 二、非破产清算的步骤 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 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 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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