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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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1、必须由无过错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无过错一方的专属权,权利的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在未决定之前不得让与或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有: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二)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有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型条款,意味着,对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再限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亦能要求过错方赔偿。比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等。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什么

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如下: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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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否则,即使当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和
(二)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4、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此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这一条从反面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须在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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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要主张这一赔偿,则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只能向其配偶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人”提出。坚持“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实施了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而给无过错方的精神带来痛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要举证以上情形却有相当的难度,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如果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损害赔偿请求是不予支持的。
离婚损害赔偿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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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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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如果你有证据确认对方存在这几种法定情形中的某一种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了,记住,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发生了才能要求的,在婚内是不能要求的,如果婚没有离成也是不能算离婚损害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是可以提讼要求离婚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过不要离婚赔偿的,是不会支持的。
选择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讼的,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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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内容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类型包括:1、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害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债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害人身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3、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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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是不会支持的。
二、夫妻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1)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离婚过错赔偿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此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
(2)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数、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的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一般对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还是能够得到支持,但若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或者与上述第二个认定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也会将赔偿金调低。
三、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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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最高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夫妻双方离婚时,都以为可以无条件的请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觉得自己浪费了多年的青春。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认可,是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条件的。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哪些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行为人存有过错。
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出现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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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吗,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权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吗,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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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什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提起该请求需哪些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
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行为人存有过错。
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二、离婚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出现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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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怎样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因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因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
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
《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有些学者也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人、卖淫嫖娼、通奸、
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
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 “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的新杀手。
3、侵害配偶生育权。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
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
(12);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

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4、不承担家庭义务。
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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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怎么行使
1、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l)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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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请求离婚过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要符合特定条件,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二是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四是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这是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特殊要求。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既可适用于判决离婚,也可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而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关于违法行为的范围,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 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 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受理。
3.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此外,适用《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离婚自由的原则,不论是无过错方还是过错方均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因此,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离婚过错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如双方共同经营或者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财产损害赔偿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精神损害具体是指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
婚内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内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另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30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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