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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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是依旧不知道各省市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各省市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一、各省市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1、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处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年的人,都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之中,行为人是以机动车为驾驶工具而进行的犯罪,因此此时处罚的对象只能是直接驾驶、操控机动车的人。而根据刑法的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若是对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化学品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从这一规定来看,刑法是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法律进一步完善的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类情形的行为人往往都是受雇于人,在雇主(机动车的管理人、所有人)的授意下从事违法行为。若此时单单处罚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他们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单位由于其不能驾驶机动车,也不属于机动车的管理人、所有人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险驾驶行为以及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故意和过失,也称为罪过形式。第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第三,认识错误,包括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也称法益,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对多数人,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造成危险,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抽象危险。行为只有具备公共危险性,才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能性。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违法行为。

(1)第一种行为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超过法定速度行驶,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频繁、突然并线,以较近的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间的危险驾驶行为。从法条的表述来看,追逐竞驶还有一个限定的处罚范围,即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这类行为还要求在道路上,所谓的“道路”不仅包括我们字面理解的公共交通道路,还包括校园内、大型矿厂内以及通往停车场的道路。危险驾驶罪要处罚的是那些具有危害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潜在危险行为。若行为人在没有人员、车辆的荒野道路上飙车、追逐竞驶,因为不具有任何危险性(无论是抽象危险还是具体危险都不具备)而不属于本罪的成立范围。

(2)第二种行为便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我国法律规定达到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的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驾驶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需要行为人具备可能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风险,而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判断,来鉴定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在罪过方面,醉酒驾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这种认识无须过于具体,不要求认识到自己体内酒精到底含量是多少,只需知道自己饮过酒即可。

(3)第三种行为便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这种情形仅限于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人员。将这个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之中,是基于对我国现在社会现状的考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地方的校车或者客运大巴的驾驶员为了多拉乘客,多赚一些钱,无视车辆的实际承载能力,缺乏安全意识,漠视他人生命安全,严重超载、超速,导致此类交通事故频发。而一旦这类情形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是极大的,远远超过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

(4)第四种行为是违规运输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对于此类行为还需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就是说,这类情形是不同于上述其他三种行为的,应当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即在行为人从事违规运输化学品时,要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来看,有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

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都是过失犯罪,都危害到公共安全。两罪的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造成1人重伤以上后果,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需要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就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再按危险驾驶罪处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更广,一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括酒后、吸毒后、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等,都有可能成立该罪;而危险驾驶只规制追逐竞驶和醉酒两类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向人群开枪射击等。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主观方面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有可能导致不特定他人重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毁损,故意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此时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行为相关,但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虽然就其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为故意,但对危害状态的形成是持否定态度的。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就驾驶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驾车向人群横冲直闯,而且往往造成大量人财物的损害;而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醉酒驾驶和追组竞驶且情节恶劣两种情形,并且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标准。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的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犯罪

与危险驾驶行为相关,而侵害个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具体犯罪通常是由于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所导致的。原因自由行为中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个犯罪计划,有计划地进行醉酒,故意或过失地令自己陷入心神丧失、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状态,进而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此时就要考虑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成立的可能性。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判刑的条件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等,以上就是关于各省市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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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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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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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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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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