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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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欠款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起诉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程欠款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起诉

一、工程欠款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起诉

可以起诉。工程欠款已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实体债权债务并没有消失,还可以与对方协商,看能不能支付或部分支付工程欠款。

注意搜集诉讼时效中断证据,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款被起诉过现在还能起诉离婚

债务被起诉能离婚,因为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禁止存在这一些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次的来不处理婚姻方面的纠纷了,当然存在着一些经济方面债务的话,需要对于这个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一个理清,这样的话才能够在法律当中非常清楚的判决离婚。有债务是不会影响离婚的,因为在离婚的财产分割当中,债务也是财产的一部分。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协议对于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要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说方没有办法协议完成的话,可以提请法院进行分割和清偿。当然,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问题,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双方在生活当中的共同债务的话,就由双方共同来进行清产,如果是单方的个人债务的话,就由单方个人进行清偿。如果没有办法认定或者是双方产生的争议的话,就可以和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工程欠款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还能起诉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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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恢复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的方法
1、录音催讨法:有一个工程尾款几十万元拖欠长达10年未还。施工方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允许的方式,采用电话录音、录像,取得了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通话主要内容应包含:一是对方欠款数额;二是施工方自何时以来一直在主张债权;三是何时归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某工程业主拖欠几十万元工程款,8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也不作对账记录,致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期。为了获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立了首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对方能给多少就要多少,但是不拿现金,要求从银行走汇票,想方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3、协商对账法:双方重新签订的联系单、对账单是有效清欠证据。
4、故意主张法:若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2年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方式致函业主,故意要求清偿8万元欠款。有时债务方觉得冤枉,回函只承认其中的4万元。这样复函就是施工方胜诉的证据。
三、欠薪纠纷需提供的材料
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2、工程招投标文件;
3、工程报建、规划、国土、施工许可文件;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
5、施工图纸;
6、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及损失证明;
7、工程进度情况、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减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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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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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现行法律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由于它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实践中对财产保全的效力终止时间的理解较为混乱。笔者认为,“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是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持续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标的得到执行时止,即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应及于执行程序的全过程。其理由如下:
首先,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判决、裁定得到执行,而进入执行程序只是执行的开始,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若财产保全的效力在案件开始执行即告终止,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因此不能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就终止保全裁定的效力。
其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采用的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执行措施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如果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仅维持到执行立案时止,再以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代之,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终止还是由裁定终止如果自行终止,在执行程序中再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就违背了“人民不得对同一财产重复查封、扣押”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如果裁定终止其效力,执行时重新查封、扣押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浪费了诉讼资源。再次,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无论是作为保全措施还是作为强制执行措施,都是针对诉讼标的物可能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毁损、灭失,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性。因而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必须具有连续性,这样才能保证标的物不至于毁损、灭失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财产保全的效力仅到“申请执行时止”,则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前,势必会给对标的物的监控造成空当,给某些当事人规避法律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的机会,致使贻误了执行战机,形成许多不良后果。综上所述,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及于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不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而径行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前述观点和理由,建议该条规定的前半部分改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对被保全的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时止。”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拖延而迟迟不能办理结算,有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工程没有办理结算,则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7条的规定,工程结算也应有诉讼时效,该意见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人得以请求人民判令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承包人请求结算工程款的请求权属于财产请求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该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具体表现为发包人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因此,确认结算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考察双方当事人关于结算义务履行期限之具体约定。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则答复期限届满可认定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发包人在仅约定期限内答复不同意结算结果的,但怠于与承包人进行协商,重新进行结算的,视为其怠于履行配合结算义务,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后,承包人依据该司法解释,即可向发包人请求结算已完工程的相应工程款,并依照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上述的意见,及时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结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主张结算的材料,否则在诉讼中,如果对方不承认施工企业曾主张结算,则施工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工程款诉讼时效该怎么中断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诉讼时效该怎么中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判断为诉讼时效中断: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在工程款清欠工程中,施工企业应有效利用法律允许或认可的手段和方法,中断诉讼时效,使诉讼时效处于有效范围内,具体就工程款清欠而言,主要有如下方法:
1、提讼,或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或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2、向对方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
3、要求对方做出承诺、提供担保或支付部分工程款。
4、对方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省级报纸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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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诉讼过程中程序是什么?
专利无效诉讼过程中程序是:不仅仅是专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是可以递交相关的材料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的专利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于专利审查没有通过,但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行使一定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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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条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款欠条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
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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