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有多份遗嘱应当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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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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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定有多份遗嘱应当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定有多份遗嘱应当怎样处理

一、定有多份遗嘱应当怎样处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因此,各类遗嘱应当按照订立的时间顺序确定效力。如果所立的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法院怎样认定口头遗嘱有效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没有遗嘱遗产怎样分配呢

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定有多份遗嘱应当怎样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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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多份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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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义继承。但考虑到陈志来在陈志平生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应适当分给其一定数额的财产。
本案中陈志平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分别是口头遗嘱、自书遗嘱,该两份遗嘱为什么都被判定无效,是因为这两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陈志平在生命危急之时立下口头遗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陈志平在生命脱离危险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就口头遗嘱所立内容重新立遗嘱,所以该口头遗嘱无效。而自书遗嘱,法律规定必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本案中陈志平立的自书遗嘱虽然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实质要件是完备的,但未注明立遗嘱的时间,以致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根据法律规定,该自书遗嘱无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有一儿刘二、一女刘兰,两儿女经常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于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儿子与女儿平分。,刘天顺患癌症后,刘二便很少不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6月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所有。刘天顺过逝后,刘二因遗产继承与刘兰发生冲突,诉至要求分割刘天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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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自书遗嘱应该写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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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我学法律的同学说,公正过得遗嘱更加有法律效力,想知道公证遗嘱是几份,怎么办理公证遗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公证遗嘱是几份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怎样办理遗嘱公证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申请,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是,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如果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去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理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公证员要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如果认为不完备,或者认为有疑义,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当拒绝公证,并应当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还应当告诉当事人对此不服的申诉程序。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否则,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二、去哪个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地域管辖是指按公证处所在的行政区域为标准划分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公证管辖。《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下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国内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入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公证处一般只办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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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打算立遗嘱,让我帮忙看下,对于份数要要求吗?遗嘱的份数有要求吗?要写几份呢?是怎么规定的呢?如何?
[律师回复] 立遗嘱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经过公证的遗嘱有效且效力最高。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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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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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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