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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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一、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债务人恶意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可因其不能履行约定的到期债务,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提前还款

比如:

1、经济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

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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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的前提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向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2.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3.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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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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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张三欠李四一笔钱,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给付时间,在该约定时间届满前,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既然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张三有权拒绝还款。但如果张三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归还或者恶意转移财产,让李四有理由相信到期无法收回欠款,则李四有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要求张三还款。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责任或先期违约责任。
两件类似案子,简介如下供大家参考:
案例
一:甲与乙因婚姻关系终止,乙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甲,约定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乙从未按约定付款。后甲向,认为乙的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支付所欠款项,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请。
案例
二: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曾向李某经营的煤矿投资80万元入股,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凭据。后李某突然去逝,张某找到作为李某之女李甲,经协商,李甲与张某签订一份欠款协议,承诺在10年内付清所欠款项,此期间不计利息。事隔一年半以后,张某发现李甲将其父留下的煤矿转让,更换了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后打听到李甲办了去留学的签证,期限为10年。张某考虑到李甲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向,要求解除欠款协议,判令李甲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
后经组织调解,李甲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
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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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张三欠李四一笔钱,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给付时间,在该约定时间届满前,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既然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张三有权拒绝还款。但如果张三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归还或者恶意转移财产,让李四有理由相信到期无法收回欠款,则李四有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要求张三还款。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责任或先期违约责任。
两件类似案子,简介如下供大家参考:
案例
一:甲与乙因婚姻关系终止,乙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甲,约定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乙从未按约定付款。后甲向,认为乙的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支付所欠款项,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请。
案例
二: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曾向李某经营的煤矿投资80万元入股,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凭据。后李某突然去逝,张某找到作为李某之女李甲,经协商,李甲与张某签订一份欠款协议,承诺在10年内付清所欠款项,此期间不计利息。事隔一年半以后,张某发现李甲将其父留下的煤矿转让,更换了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后打听到李甲办了去留学的签证,期限为10年。张某考虑到李甲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向,要求解除欠款协议,判令李甲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
后经组织调解,李甲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
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假设张三欠李四一笔钱,双方约定了明确的给付时间,在该约定时间届满前,李四可否要求张三提前还款。一般而言,既然双方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前,张三有权拒绝还款。但如果张三明确表示到期也不会归还或者恶意转移财产,让李四有理由相信到期无法收回欠款,则李四有权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要求张三还款。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责任或先期违约责任。
两件类似案子,简介如下供大家参考:
案例
一:甲与乙因婚姻关系终止,乙出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欠条给甲,约定每月付500元,直至付清为止,但乙从未按约定付款。后甲向,认为乙的行为已经表示不愿意支付所欠款项,要求乙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请。
案例
二: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曾向李某经营的煤矿投资80万元入股,但李某未出具书面凭据。后李某突然去逝,张某找到作为李某之女李甲,经协商,李甲与张某签订一份欠款协议,承诺在10年内付清所欠款项,此期间不计利息。事隔一年半以后,张某发现李甲将其父留下的煤矿转让,更换了住所地和联系方式,后打听到李甲办了去留学的签证,期限为10年。张某考虑到李甲没有还款的诚意,于是向,要求解除欠款协议,判令李甲一次性归还所欠款项。
后经组织调解,李甲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制作了调解书送达双方。
预期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李四因家里急用钱催着张三提前还款。张三否认了其向李四借过钱,或者直接告知李四:钱我不还了,你也别来烦我了!亦或者张三对李四说:你还欠我啥啥啥,你还有补偿我啥啥啥,这笔钱就当抵扣了。。。诸如此类拒绝还款或者不承认借款的意思表示,李四可直接要求张三提前还款。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后归还。后,张三借款到手后,将钱款直接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甚至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准备逃避债务的履行。李四发现后,可直接去申请保全张三资产,然后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李四出借张三100万元,是看在张三名下有足够的资产可以担保抵债,现张三采取措施不正当减少或者转移资产,使得资不抵债,其行为以表明不准备归还到期债务。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90万元,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每月还款30万元或者每月付息1万元。后,借款出借一个月后,张三并未按时还款或者付息。李四向张三催款,并限期履行。张三收到催款通知后,仍未履行。此时,李四可以宣布整笔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张三一次性还款。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双方约定该笔款项是用于张三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李四发觉张三将借款拿去炒股。遂要求张三提前还款。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人未经出借人同意,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5、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形。案例:张三和李四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如双方约定:张三不按时付息;张三不按时汇报财务状况;张三在借款期限内资信产生问题;张三在期限内发生诉讼;张三在期限内资产减少等。只要双方约定了某种事由,当在借款期限内发生该事由,李四即可要求张三提前还款。所以如何草拟借款合同也是重要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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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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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能起诉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前要求还款的;但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可以向,要求提前偿还欠款。
(一)一般情况,双方约定履行日期的协议,债权人不能主张提前履行。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是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并且,合同的履行应该按照诚实作用原则,双方履行合同须诚实、善意的履行。如果提前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可能会给他造成损害。
(二)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提前主张债权。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
一,对方均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间,应该每个月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借款利息。但是债务人在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后就不再支付了,这时候就构成预期违约,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债务人有权要求按照债务人按照约定继承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可以向,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提前主张债权。
遗产债务应如何进行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应当
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合同免除的前提要求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免除的前提条件有哪些情况
1、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4、违约行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出现延迟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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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什么情况下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还款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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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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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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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推荐:债务追讨债务转让协议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债务纠纷书债权融资债务纠纷一般来说,约定的还款或者保证的期限未到届满的期限,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但是实际出现的情况更为复杂,当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时,此时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吗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讲讲该问题,请您仔细阅读下文。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才行。
一、预期违约的相关概念: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二、我国法律上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108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通常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则构成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
三、关于担保合同的预期违约使用的问题: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要素,又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限,因而保证期间的确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开始起算,即只有在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因而,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关于保证期间起算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规定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选择适用《合同法》,债权人享有请求权。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在此之前的我国法律包括《担保法》并无类似规定或相反规定,因而在《合同法》颁布后,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此类纠纷,并未违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综上所述,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合同义务是可以的,但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是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我们都知道,合同是确立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债权人的利益有受损的风险,此时法律也得考虑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问题,从这一点我们更可以理解到预期违约的合法合理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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