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什么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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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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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什么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什么呢

一、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什么呢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原则有:

1.合法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方式多样化的原则;

3.公平的原则;

4.公众的原则;

5.公开的原则;

6.权责一致的原则;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共同侵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什么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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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哪些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哪些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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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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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侵权呢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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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侵犯著作权,侵犯侵犯公共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究竟何谓在构成侵犯特定主体著作权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立法上并无更进一步的规定。在实务上,也存在不同的看法。为此,国家版权局2006年在一则名为《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11月2日国权办[2006]43号)中指出,“就如何认定损害公共利益这一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参考资料:zcfg/flfg/bq/fl/202109/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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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如何确定的
当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时,法院会追加所有被告;如权利人放弃部分索赔,未涉及的共同侵权人无需对放弃部分负责;责任划分不明时,按平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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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是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
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而一方为故意、另一方为过失,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叔叔食品包装使用别的商品商标,现在被别人举报说是,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也是他朋友帮他弄的,不知如何处理,商标侵权的共同被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一、商标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商标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并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什么属于商标共同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损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个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是被告集体行为所致。因此在诉讼中,他们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共同诉讼。
  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点,任何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对这一商标侵权的共同诉讼有管辖权,也即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任何一个侵权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在起诉状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诉讼的诉因,将上述住所地不同的所有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一个案件的诉讼。法院判决侵权赔偿时,每一个被告首选的标准是以各自的侵权获利作为承担侵权赔偿的依据。
  如果一个案件的几个被告当中,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能够计算出来,自然以其侵权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权获利难以计算出来时,则可以考虑以原告受到侵权所遭受的损害作为被告赔偿的依据。如果原告因为受到侵权所遭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都难以计算的,则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人侵权的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采用的手段和给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害等因素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定额酌情赔偿。
  顺便指出,在确定被告侵权赔偿的方式上,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硬性的适用顺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法院应当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除非权利人放弃选择的权利,法院才能够依据案件的情况选择最为适当的赔偿方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共同侵权之共同诉讼中,被告除了自己就其侵权行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以外,他们还要就各自承担的侵权赔偿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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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会成为必要共同被告呢
符合引发必需共同诉讼的情况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时,双方应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两者都是共同诉讼当事人;个人合伙的所有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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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商标侵害,生产商与销售商是否可以成为共同被告?
[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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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怎么认定,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共同侵权怎么认定
(一)在主观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认识的情况下,依共同过错来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和共同认识,以为以“与人之共同意思”一语足以概括,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观的共同,但毋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与人共同意思即为已足矣。”基于共同意思或共同认识,各行为人的意志构成了一个意志的综合体,各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一个集体行为,正是由于其意志的综合,而侵权行为系由此派生,因此,法律才规定加害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加害人过失场合,依据客观损害行为的关联性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共同过失是指“各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认识而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致使损害结果发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共同过错的本质在于各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和过失,并且认为“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应彻底贯彻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即不仅以过错作为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且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
二、共同侵权怎么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共同承担,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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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吗
侵占罪在《刑法》中是亲告罪,除非犯罪嫌疑人侵占的财产是国家财产。普通的侵占罪,报案人如果到公安机关去报案的话,公安机关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公安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此案应该直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等于侵占罪的证据也得报案人自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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