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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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亡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满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满足属于受害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

一、死亡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

遗产不包括死亡赔偿费。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可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该条可以明确遗产的范围,主要看两点:

第一点,遗产是否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

第二点,是否属于受害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并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并不满足第一点条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近亲属而并非受害人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满足第二点条件。

二、死亡赔偿金分割方式有哪些

1、按照继承规则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需要充分考虑原、被告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分配比例。

2、按照共同共有规定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有协议按照协议分割,没有协议平均分割。

3、按照共同共有规定进行分割死亡赔偿金,根据各当事人与死者的具体关系及生活紧密程度适当分配。

三、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无论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还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的债务,又或者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产生的债务,都是以遗产的总额为限。如果作为责任财产的遗产充足,则无讨论的意义。只有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59条对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符合必留份情形继承人继承权优先于税款债务和遗产债务。

首先,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62条关于执行遗赠的规定和第1163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责任的承担顺序的规定,是进行并列规定的,对于第1159条规定的遗产债务应当理解为仅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因生产生活等所负的债务,不包括继承开始时和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

其次,继承开始时产生的债务,是指继承开始时才生效的债务与负担,主要包括必留份之债、分得适当遗产之债、遗赠扶养协议之债、遗赠之债。

第三,继承开始后产生的债务,也叫作遗产自身的债务,主要是指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遗产清算遗产分割等而产生的债务或负担,主要包括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继承费用包括管理、变价和分割遗产的费用,为保护遗产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性包括因遗产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遗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不当得利增加遗产价值所产生的债务,为被继承主体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遗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遗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五,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遗产债务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第一顺序是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继承费用;遗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继承费用或者所有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第二顺序是必留份涉及的遗产。这是基于《民法典》第1159条的直接规定,但不包括未取得继承既得权的后顺序的继承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其不享有《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的必留份。第三顺序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其中产生于担保债权设立之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产生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遗赠扶养协议之债应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第四顺序是惩罚性债务,包括侵权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第五顺序是遗赠之债。第六顺序是分得适当遗产权之债。如果担保财产之外的其他遗产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遗产债务的,则不能用担保财产进行清偿。

死亡损害赔偿金是遗产吗?答案是否定的,死亡赔偿金是在人死亡之后做出的赔偿,一般是赔付给死者家属的,从这点上来看,就不属于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自然也就不能在其死后作为其遗产。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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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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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人认为,在该争议中父母和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分割,因父母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妻子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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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
1、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医疗费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4506.7元/年×20年=90134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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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子女抚养费:4146.2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2(两个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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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父亲有固定退休工资有生活来源不再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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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丧葬费39132元/年/12个月×6个月=19566元;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6、人身损害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抚慰金根据司法实践一般为5000元到20000元。
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
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6、精神抚慰金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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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疗费以县级以上医院收费凭证为准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死亡赔偿金:
406.7元/年×20年=90134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
1)其子女抚养费:4146.2元/年×(18岁一实际年龄)/2(两个抚养人)
(
2)其母亲抚养费:4146.2元/年×[20年一(实际年龄一60周岁)]/3(三个子女)
(
3)其父亲有固定退休工资有生活来源不再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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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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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三项。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个人不提额外要求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
住院伙食补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贴;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待遇。
所谓经济补偿的待遇,是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因工伤医疗和就业的困难,给予的经济补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给予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补偿和丧葬费。
所谓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失去工资收入的替代性补偿。
生活护理费是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不能自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依赖的,雇用人员护理所需要的费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业务由交警部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事隔二十年后才发现受到损害而的,将得不到保护,特殊情况下由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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