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国家砂石要怎么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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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盗取国家砂石的嫌疑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取国家砂石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最严厉的处罚标准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下文将详细介绍盗取国家砂石要怎么判刑。
盗取国家砂石要怎么判刑

一、盗取国家砂石要怎么判刑?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盗取国家砂石涉嫌犯罪可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盗取国家砂石涉嫌犯罪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四、盗取国家砂石涉嫌犯罪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盗取国家砂石涉嫌犯罪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由此可见,盗取国家砂石要怎么判刑的这个问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涉嫌盗取国家砂石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是可以被从轻处罚的。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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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
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
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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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砂石水泥购销合同格式包括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坐落于南康市第三中学运动场改建工程,使用乙方“圣塔”牌水泥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供货时间:
协议签订日起至工程完工。
二、供货数量:
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三、供货价格:
经双方协商目前价格P. C32.5等级袋装水泥包到包下价格为425元/吨。往后价格在此基础上随行就市。如遇市场价格涨跌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供货方式: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实际需求量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供货;乙方负责将水泥运至该工地指定的堆放地点,甲方应保证工地堆放点的道路畅通,因道路不通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由甲方负责;搬运距离超出正常搬运距离(即10米)时,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水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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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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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看到新闻说有人盗采砂石,想问一下盗采砂石如何量刑啊?有什么具体的标准吗?麻烦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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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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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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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
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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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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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查非法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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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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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叔叔因为非法开采被相关部门调查,对于这种非法采砂石最多判几年,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
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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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非法采砂石最高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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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非法砂石加工有哪些法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从总体上说。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1。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

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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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料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砂石料购销合同范本要涉及供货时间,供货数量,供货价格,供货方式,水泥验收等内容,并明确违约责任条例,合同范本也要注意有无不正当的要求,要及时修改,若仍有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商讨后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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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加工属于哪个部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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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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