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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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规定抵押物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要遵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中,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以下是关于抵押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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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2、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知强制执行不影响抵押权人道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抵押的财产,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债权,偿还抵押债权仍有剩专余的,才由普通债权人(执行申请人)获得。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

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的程序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给执行员执行。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对于抵押物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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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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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不能。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虽然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综上,既然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既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也浪费抵押权人的人力资源。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另外,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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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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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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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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