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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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也不能免除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办,如果对于该问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阅读本文。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办

一、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办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仍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什么情况下构成合同违约

所谓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认为,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第三,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上文所述,尽管《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依然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例如,《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另外,合同当事人可就免责事由进行约定,当约定的免责事由发生之时,当事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违约形态有哪些

违约行为形态是指违约行为的形态或者说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本质上是按照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对其所作的一些分类。对于合同义务不履行的形态应如何分类,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分歧,但该分歧对司法实践无太大实际影响。较常见的做法是:首先,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违约行为可以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其次,将实际不履行区分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再将迟延履行分为债务人迟延、债权人迟延,将不完全履行区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和违反附随义务。

四、如何理解合同违约后继续履行

所谓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都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上,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应该怎么办,合同因第三人原因不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究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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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但不是工伤赔偿之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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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工伤医疗内容,由肇事者赔偿,工伤保险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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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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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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