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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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付有效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付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付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的,是有效的。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因此,离婚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不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对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债权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责任。即使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及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欠债务,婚后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确系与共同生活无关而负的债务等。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如果在婚前或者是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也约定了债务各自承担。此时,夫妻中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所负债务的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如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有权要求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可以离婚吗

协议离婚一方不到场,不能离。协议离婚要求双方必须都到场。申请离婚登记后,冷静期满,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五个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不付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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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其他财产分割是不一样的。因为,根据孩子年龄增长,和抚养需求的增加,抚养费是可以发生变化的。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婚姻破裂,骨肉无辜。无论夫妻感情走向何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都不可能凭借一份离婚协议予以推卸,承诺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现实原因确实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另一方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可以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对方索要小孩的抚养费的。
离婚协议能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协议能约定一方无需支付子女抚养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首先,从原则上讲,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当事人应该明白,作为孩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后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双方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与其他财产分割是不一样的。因为,根据孩子年龄增长,和抚养需求的增加,抚养费是可以发生变化的。根据《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同时,根据《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婚姻破裂,骨肉无辜。无论夫妻感情走向何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都不可能凭借一份离婚协议予以推卸,承诺独自抚养孩子的一方因种种现实原因确实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另一方应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 夫妻离婚可以约定子女的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向对方索要小孩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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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1、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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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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