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不可以认定彩礼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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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等等。至于,什么行为不可以认定彩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什么行为不可以认定彩礼

一、什么行为不可以认定彩礼

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

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4.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

5.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确定彩礼返还主体时需要考虑习惯做法。

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大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返还彩礼。由于离婚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此,此类诉讼中,不宜将其他彩礼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这符合习惯做法,因此,若婚约当事人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与父母亲属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样,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彩礼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父母并由其父母或者家庭实际使用的,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亲属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三、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和比例

现有的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情况明确规定了彩礼应予返还,但是对于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或者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两种情形)未予规定。而目前彩礼返还纠纷中,该两种情形占比较大,亟需予以规范。

对此,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彩礼目的已实现,不应再予以返还。但基于目前的国情,考虑到彩礼作为习惯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彩礼数额较大,而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当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如果给付彩礼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恶习等过错的,一般可不予返还。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比例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共同生活时间。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共同生活时间应当作为确定返还比例的首要考虑因素。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而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关系,而非简单地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即时行为,因此,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对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具体的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时,不仅要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要求未共同生活。因为有些情况下,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可能已经在当地举办婚礼并已经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已具有婚姻的实质内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习惯做法。总而言之,双方未共同生活,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则上均应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根据时间长短,确定返还比例;双方共同生活3年以上的,原则上应不再予以返还。

2.生育情况。生育是婚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生育子女,一方面对男方来说有一定慰藉,另一方面对女方身心又有较大影响,因此,生育情况应当作为是否返还彩礼的重要考量因素。一般来说,已经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3.彩礼数额。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无法保障婚姻长久。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不宜再判决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返还。

4.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男女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不能因为所赠的礼物价值过大,就直接认定为彩礼。实践中,有一些情况下不能按照彩礼处理。那究竟,什么行为不可以认定彩礼?相信在看完了上文后大家已经有所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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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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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结婚彩礼怎么认定,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律师回复]
一、结婚彩礼怎么认定结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
二、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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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礼物不能认定为彩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法在《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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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彩礼是我国几千年的一个传统的,到了近代社会彩礼也是跟随着我国社会的更替产生了相应的变化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彩礼是可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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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彩礼返还问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彩礼返还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是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只是在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还给对方。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返还。这是因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具有现实的以结婚为目的,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了,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有的女方还存在利用彩礼骗婚的情况,比如在收到彩礼,办完结婚登记不久即要求离婚,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给付彩礼,已经债台高筑,甚至是全家举债,生活限于贫困,如果一旦结婚,即可不予返还,明显于给付方不利地位,容易激化矛盾。按照权利与义务相致原则,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予以返还。
二、彩礼造成生活困难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愿意来看,《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
彩礼何时应返还,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彩礼何时应返还当今社会随着离婚率不断上升,返还彩礼纠纷不断增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对此,我国目前有两个法律依据:其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以上两个法律规定来看,其基本原则是,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二.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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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彩礼,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行为有哪些?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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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彩礼的行为如何认定的?
在缔结婚姻关系中,存在以假借婚姻为由,索取财物的行为,或者使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男方彩礼的行为,都属于骗彩礼的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立案处罚。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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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5、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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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规定彩礼的,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
[律师回复]
一、婚姻法如何规定彩礼的彩礼似乎是结婚时约定成俗的讲究。那么,结婚彩礼一般多少钱,婚姻法对彩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其实,彩礼钱只是一种形式,我们不能因为它的多少来衡量我们之间的感情。所以,我们可以在乎彩礼一般给多少钱合适,但是不要在乎彩礼收多少钱合适。彩礼的多少和女方的父母和男方的父母,都是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我们也看到很多的家长,因为漫天要价而导致原本恩爱的小情侣不欢而散。彩礼只是一种习俗,不要把它看成是赚钱的工具。彩礼的给付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如果你们选择不订婚直接结的话,那只要在结婚前,方便的时候给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以上就是有关婚姻法如何规定彩礼的,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专家,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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