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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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

一、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

异地离婚的孩子如何探视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如果无法协商的可以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探视权如何行使时要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孩子探视时间是要如何规定

离婚后对子女探望的时间、方式首先应由父母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一般情况下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而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抚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离婚后孩子当要如何分配

离婚后孩子的分配,也就是抚养权归谁,需根据以下情形分析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异地离婚孩子要如何探视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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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异地探视孩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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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探视女方异地离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探视权异地执行的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异地恋很常见的,很多嫁过去发现种种不适应,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在无法走下去就提出离婚了,那么其中孩子的问题就是离婚夫妻格外重视的问题。为了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法律不仅规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也对探视权做出了一些规定,对于异地离婚夫妻,他们更想了解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异地如何执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通过上文,异地离婚夫妻应该知道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些了解,探视问题一般都是先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的,同时也要征求下孩子的意见,但如果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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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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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探望权的特征有哪些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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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异地执执在哪个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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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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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视权异地如何执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通过上文,异地离婚夫妻应该知道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些了解,探视问题一般都是先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的,同时也要征求下孩子的意见,但如果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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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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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如何探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异地离婚孩子如何探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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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异母亲要怎样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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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在异地,家长该怎样探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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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离婚孩子如何去探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异地离婚孩子如何去探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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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视权可以无限探视吗?可以双方约定好探视内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1、时间
对于探视的时间方面,应该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生活习惯,选择合适的时间来进行探视,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而且对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够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岁及以后,还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这样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个,一般时间上还会约定每个月探视多少次,具体什么时间(应当具体到天、小时甚至有需要还可以到分,以方便双方的交接)探视,探视多长时间,约定好了这些,可以让双方生活更加和谐!
2、地点
条约中,可以明确的规定,探视的地点,在哪个地方探视,甚至有的时候可以约定探视的活动范围,在孩子十岁以后,这些可以征询孩子的意见,合理的安排探视地点,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保护孩子的心理健康。也会减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点的约定对于探视协议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时候需要写清楚一些!
3、方式
探视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样的,在条约中,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发生,保护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间各自的权益,探视的方式也可由协议中,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有权利通过一定的探视方式来培养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感情,而监护人,也需要对探视方式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对于孩子监视的权利,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
一般而言,在探视权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意志为转移。
探视权协议的书写,一般就是需要注意这些,对于时间、地点、方式,在细节上一定要做好约定,找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来,这样对于孩子在未来的成长中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所以,在议定探视权协议的时候议定要充分考虑三方的权益!
离异母亲要能怎么维护孩子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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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视权异地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现在异地恋很常见的,很多嫁过去发现种种不适应,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在无法走下去就提出离婚了,那么其中孩子的问题就是离婚夫妻格外重视的问题。为了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法律不仅规定了孩子的抚养权,也对探视权做出了一些规定,对于异地离婚夫妻,他们更想了解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异地如何执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通过上文,异地离婚夫妻应该知道法律中对探视权异地执行是怎么规定的有些了解,探视问题一般都是先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的,同时也要征求下孩子的意见,但如果行使探视权遇到阻碍,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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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异地怎么探视孩子
异地离婚案件中,非直接抚养子女方享有探望权,对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时间可协商或诉诸法院,通常每周1至2日。探视前应与抚养方商定时间。处理探望权时,应优先考虑子女最大利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现代亲权制度旨在满足儿童情感需求,非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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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异母亲要应该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异母亲要如何维护孩子探视权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异母亲要应该怎么维护孩子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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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指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包含以下内容: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具体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或母必须与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关系,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没有探望权,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继子女也没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不以负担抚养费为前提,因某种原因没有支付抚养费或者离婚时协议或判决由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的,另一方仍享有探望权。享有探望权也不以离婚双方没有为前提,即使父或母又结婚,也仍享有探望权。此外,享有探望权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法律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指探望会给子女的人身安全带来损害或者影响子女的心理发育、世界观的形成等。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探望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危及子女人身安全;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重病,可能危及子女身体健康;探望权人吸毒或对子女有暴力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健康;探望期间有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打架斗殴、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等行为,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频繁探望,违反规定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或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危害子女生命健康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人,有权向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
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后,探望权人不得违反裁定探望子女。探望权人改正其不良行为或身体、精神恢复健康,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可以向提起恢复探望权的申请,认真审查探望权人的情况,在确定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后,可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我国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义务指直接抚养子女方必须提供帮助,使对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条件,在约定的时间接送子女,及时告知子女等。协助义务方故意设置障碍或者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行为均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进行强制执行,只能采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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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探望权的相关知识
1、探望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
2、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人民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采取强制措施。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
1、探望权是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现代亲权的设立,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家长对子女人身的控制,而是实现子女对亲情的需要。同时,探望权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
2、探望权的实现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在离婚判决中考虑小孩归谁抚养时,如果小孩年满十周岁,得征询子女的意见。同样,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探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得充分征询子女的意见。如果小孩未满十周岁,也要充分考虑子女自身的感受。如果探望权的实现有害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有违子女意志,子女有权申请中止探望。
3、探望权的实现先由当事人协议,若协议不成时可由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探望权的内容主要是会面和交往,也包括通信、通话等,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须根据子女和父及母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定时看望,也可以是周末共住或假日共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以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为前提。由此,在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应积极达成协议,这样有利于双方配合实施,如达不成协议,则由判决。综上所述,等问题也是由双方夫妻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如果夫妻身处异地,这对于探视权的行使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符合自己的一种探视的方式。虽然探视权的行使是父母的权利,但是在行使的过程中,也需要征求一下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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