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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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屋安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起诉的方式处理,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发生了拆迁安置纠纷的话,那么一定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的。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我国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一、我国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1、撤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采取的处理办法包括获得了拆迁补偿的被拆迁方将获得的补偿款还给拆迁方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拆迁补偿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口头合同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订立口头合同的好处是:简易方便,缔约成本低。实践中,口头合同是大量的、必不可少的一种合同形式。常见的是对于那些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的合同行为。但口头合同的缺点也很明显:因没有文字为据,一是对履行没有约束,二是一旦发生纠纷,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不便处理。

2、书面合同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多以合同书、信件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 书面合同较为安全,能有效地预防和辩明纠纷。但书面合同会影响交易的便捷,凡事必起草条文并签字盖章,有时容易丧失商机。

3、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时间的紧迫程度、双方的信任度、合同标的额大小、履行期限的长短、交易对双方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订立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公证、鉴证等。

三、房屋拆迁的安置协议履行纠纷应该怎么办

1、关于履行合同,限期拆迁纠纷

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关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经房屋主管部门裁决限期拆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应作为案件原告,而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是共同被告。

3、关于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

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被拆迁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拆迁房屋安置纠纷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明确解答,房屋拆迁纠纷一旦发生,那么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是什的方式来采取措施。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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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和房屋拆迁安置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区别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区别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拆迁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合同书写要求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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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的一套房子,前段时间政府来通知说要进行拆迁了,我想问下我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谁可以为我解答下?
[律师回复]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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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怎么写,拆迁安置合同范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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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父亲不给我安置房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取得安置房,也就是在明确拆迁的房屋属于这种情况下,可通过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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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纠纷化解原则。
1、不轻易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的司法理念下,认定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应坚持当事人契约自由的原则和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只要合同具备生效所须的各项要件,则不轻易将其认定为无效合同。
2、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基础上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城乡一体化进程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不断增多的制度诱因,而国有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的驱动是引起此类案件猛增的直接原因。因此,在解决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时,应实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既要考虑到目前城乡界限尚未完全突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以及法律和政策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现实,又要认识到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已迅速在各地展开的新形势。
(二)构建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1、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交织,矛盾突出,且历史遗留问题繁多。同时,其解决往往围绕现行立法与政策、农村习惯以及改革措施这三者的适用来进行。因潜在当事人众多,处理不好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单由按照现有法律来处理这类纠纷通常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有必要协调多方力量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切实保障农民、集体等的合法权益。
2、稳妥发挥的司法保障作用。在程序保障方面,要慎重立案,严格掌握非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入口加强立案释明,对买卖双方因无法取得或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向当事人释明,通过合同的解除制度来解决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等问题立足于实际解决问题,积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在立案审查阶段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实体保障方面,加强审判业务庭间的沟通配合,对其中存在民行交叉问题的案件要特别慎重,各审判业务庭要共同研究,统一认识,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阻碍改革发展在个案审理中,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坚持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必须通过综合考虑纠纷双方的主体身份、争议房屋的类型特点,认真权衡当事人、集体、社会等各方的利益,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作不同的处理。
3、加强调研,不断提升司法能力。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新类型纠纷可能涌向,对此必须具有前瞻性,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专题调研,为妥善审理、执行农房流转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应对准备。对已经出现的新类型纠纷要通过统计工作进行总结归纳,组织精兵强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寻找规律,以指导今后的工作。同时,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发现的新动向及总结经验,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供决策时进行借鉴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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